每個題目在故事後面一定有一至數個主要爭議點,通常需要妳在答案中回答閱卷老師下面幾個點(其實這個回答方向正好也就是申論題的回答方式),在你心目中一定要有一個答題策略,每一個題目就是一個小小的戰爭,戰爭都是留給預先準備好的人,這就是突襲戰爭往往能克敵致勝,因為敵人完全沒有準備下的反擊是最容易失敗,身為考生的你怎麼可以在進考場前,讓自己從來不進行『實兵演練』,拿起考卷看到題目才開始『倉促應戰』,這樣準備考試,絕對是大忌,因此在平常習作時妳就經常在面對題目時心中產生下列答題策略:
- 一、妳要告訴他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就是主要爭議點)問題內容為何?例如:本題是討論不能未遂
之問題,本題是討論著手的問題等等。
- 二、你明確地在答案中指出這個爭議問題和刑法總則那一個條文的那幾個字有關,例如喝的醉薰薰與刑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有關,與十九條的「不能辨識或欠缺辨識違法之能力」這幾個字有關,妳要在答案
中清楚的寫出來,這個就是大前提的介紹。
- 三、既然是叫爭議問題,通常有幾個特徵:
1.它一定與某一個刑法總則的特定條文之中某幾個字有關,或是反過來說『特定條文之中某幾個字』
本身就代表之一個法律問題。
2.既然叫爭議問題顯然代表這個文字要如何解釋有很多不同看法,很多學者有不同看法,法院也有自
己的解釋,這時候,妳要在你的答案中告訴閱卷老師妳非常清楚這些學說在討論什麼,妳會用最
簡要的方式利用七至八行把這些學說介紹完畢,不准遺漏,遺漏或寫錯都要逐筆扣分。
3.明確告訴老師上面那些學說妳支持那一個,妳要具體地不可以含混地回答閱卷老師妳支持那一個學
說,你不能寫『因為該說是通說寫的好我支持』,這叫做沒有回答!
4.既然妳已經明確表態支持那一說,那就請你用這一說去看看本題『某某人的某某行為』符不符合學
說的標準,符合就成罪!不符合就無罪!
5.最後寫出『某某人的某某行為成立刑法第○○○條之○○罪』做為結論。
一般來說如果具有上述策略後就要按照下面的方式回答要採鑑定體裁
(又稱:法學三段論證法:大前題段、小前題段、結論段)。
1.先在前言段寫出爭點
2.在本論段中以所指之爭點為依據,找出有與爭點有關聯之條文,
鎖定特定條文後再研究該條文中何特定要件與該爭點有所關聯,找出該特定要件後,引導出解決或
判斷該爭點要件存否的學說或理論,如理論有二個以上時,挑選其中一說做為本題解決依據,並扼
要介紹其內容,至於其它學說則列其學說名稱即可。例如題目的爭議如果是在因果關係存不存在,
也就是要從「因果關係」這個犯罪要件開始檢討,「因果關係」存在犯罪成立,「因果關係」不存
在犯罪不成立,「因果關係」倒底存不存在不是看感覺,是要看題目事實與學說標準也沒有一致,
所以,依例要先指出條文與犯罪要件何在,如果這個犯罪要件目前沒有法條依據也寫出來並稱其為
「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如果犯罪要件之認定或解釋有重大爭議時,妳要先介紹學說或是指出該
要件在刑法學術上如何判斷其標準為何,再判斷題目事實符不符合那個你所選擇之學說,形成結論
(就是殺人罪成立),這種寫法就叫大前題。
3.以本論段(指大前題段)被挑選之特定爭點要件搜尋題目中各行有何字串與此特定爭點要件特徵相穩
合(這就稱為包攝或涵攝)並且援引前段挑選其中一說做為本題解決依據。
4.寫出判斷結論(也就是某某罪成立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