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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法科高分答題技巧

【法科作答要領 以刑法議論題之作答要領 趙老師】9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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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
壹、我要如何準備刑法或其它法科的考試?
貳、背條文有四個重點。
參、我適不適合參加國家考試或應參加哪一種類型考試?
肆、我要如何在平常準備法律科目的考試,有沒有一些提昇準備效率的小技巧?
伍、法科考試作答技巧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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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我要如何準備刑法或其它法科的考試?

一、
  1. 考試教材之準備:要選用典試委員的教科書,典試委員教科書有多本時,要親自去書店挑選試讀,一定要以自己喜歡閱讀的那本為主,不要挑選自己唸不來的教科書。
  2. 一本精讀主義:一科一本;不要三心二意,猶如蹲馬步基本功練熟。
  3. 要將上課提示之重點記至滾瓜爛熟(上課認真聽;最好作筆記;一週內要複習;不懂馬上問;上課要預習。
  4. 要勤練考古題:每週每科都要練習要接受批改,利用下午或晚上腦筋不清楚時練習考古題。
二、 一本精讀主義:一科一本;不要三心二意,猶如蹲馬步基本功練熟。
三、 要將上課提示之重點記至滾瓜爛熟(上課認真聽;最好作筆記;一週內要複習;不懂馬上問;上課要預習。
    四、 要勤練考古題:每週每科都要練習要接受批改,利用下午或晚上腦筋不清楚時練習考古題。
    五、 要以法條為學習中心,多使用3M貼紙。

    貳、背條文有四個重點。

    一、
    1. 不須要將條文逐字逐句都記,祇要記關鍵字。(註:刑法第一條至第三十一條要採取完全熟背的程度才可以。)
    二、 千萬不要背「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法律效果,毫無實益。
    三、 所有的口訣都建立在『諧音聯想法』,所以一定要搭配條文多次熟讀才能達成全面記憶。
    四、 祇要是法科考試就是必須記憶條文,不論是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不管條文條數多寡,不管要考的科目是不是測驗題或是申論題,祇要是法科考試不看熟法條根本考不上。
    五、

     

    要先理解再背條文,平日定期熟讀條文。(從第一條逐條翻閱至最後,多利用如廁及等公車等零碎時間看條文。例如家中廁所可以放小六法)
     

    一定要運用口訣熟背法條,例如下面口訣就可幫您記憶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全部條文,請看如下示範:

    ※例如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從第一七三條到第一九四條,我們將其諧音編為如下口訣:

    公共危險三把火17開頭345;周6爆炸真氣7人;8980淹大水
    18都是大悲劇沒水救災是12
    行車安全要注意;山3線火車會翻覆;軌道被拆死4多人;出事切記毋5須慌,道路不會變雍塞
    之一之二換飛機不要劫持保安全
    時鐘指到三點鍾3酒駕一定撞死4人肇事逃跑最糟糕85記得有五條
    危險物品不要碰合法產銷看86使用之1要正當犯罪產銷2要罰
    爸爸88工作在台鐵公用事業做很久9保命之一為健康
    千萬不要阻通道惡人自惡之2遭天譴89總共有三條
    90開始重衛生水庫下毒沒良心;之一要你愛地球不要廢氣排污水;黑心食品真夭1售;之1就是千面人;屍體擺久兒92不孝;狂牛傳染別進口
    山3坡不要建房屋地震死4人要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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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我適不適合參加國家考試或應參加哪一種類型考試?

    參試者倒底適不適合參加申論題題型考試的基本性向或特質,請自我檢測自己有沒有下列特性?

    一、 書法字跡在家人與同學眼中是否工整?還是屬於經常過小或過於潦草無法辨識?(基本功)
    二、 平日自己之上課筆記是否在一般同學眼光中為整齊有序?內容清楚?(組織或歸納能力)
      三、 自小作文或文章常被老師或同學誇讚文筆通順流暢?(組織分析能力)
      四、 是不是常常拖到考試前一天都還不想提筆練習考古題?或是經常有督促自己經常練習?(熟練度與決心)
      五、 有沒有長期反覆閱讀法律條文並想辦法記憶的能力?(耐心與毅力)
      六、 在英文的學習上,曾經學習成績不錯,在校考試曾拿過不錯成績?(語言分析能力)
      七、 平日生活是否能撥出至少二至四小時專心唸書的時間?

      結論:

      上述七種性向答案如都為正面,可以考慮參加申論題為主的考試,如果任何一個為否定,則應避免參加申論題為主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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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我要如何在平常準備法律科目的考試,有沒有一些提昇準備效率的小技巧?

      一、

      要有一本小六法。(中型小六法也可)
      二、 要把考試重點之關鍵字都抄錄在小六法上,多使用3M貼紙。
      三、 要製作法科重點筆記(自己看得懂就好)包括關鍵條文用語;精簡學說爭議,簡單圖型。
      四、 是不是常常拖到考試前一天都還不想提筆練習考古題?或是經常有督促自己經常練習?(熟練度與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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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法科考試作答技巧在哪裡?
        一、答題基本要領(以國家考試為例)
          (一)要依作答時間控制行數

          1.若為高考三級、高員升資或薦任升等:
           作答時間兩小時,答案紙七頁者,每題行數不得逾二十行,每題作答時間三十分鐘。

          2.若為普考級:

           作答時間一百分鐘,答案紙五頁者,每題行數不得逾十四行,每題作答時間二十五分鐘。

         
          (二)要依格式分點分段作答:
         

          1.不可擅改題目號序。

          2.要按傳統格式分點分段。

           (一)

           (二)

             1.

             2.

              (1)

              (2)

          (三)要依題型不同採取不同作答方式。
        二、資將不同考試題型該如何回答分述公式如下:
          (一)議論題之作答要領:
         

        議論題題型之統計,分別有六種類型(解釋名詞題、各種原則原理型、名詞引導理論題、比較題、法條闡

        釋題、爭議分析題)茲詳細介紹各種題型作答要領如下:

         

        1.【解釋名詞題】

         (1)簡易解釋題(題型特徵 配分少時間急迫者)
          作答結構 定義+法條(如遇條文修正時應先指出修正之理由何在;再指出新修正的條文內容)+舉例  (舉生活中實例或判例之案例事實)+舉出相類似概念或相反的概念以明確該定義之界限何在。
         (2)複雜名詞題
          例如何謂加重結果犯?

          作答結構

          源起與沿革:不可超過三行最忌冗長。
          名詞定義:運用「簡言之」、「詳言之」、「質言之」、「換言之」。
          要件分析:有法條者拆解法條,無法條者綜合實務見解或修正草案之法條。

         

        2.【屬於總則中各種原理原則型之作答公式】
         (1)前言與位階。
         (2)定義及法條依據。
         (3)衍生子原則或要件或相關類型或禁止適用領域。
         (4)實務見解。


        3.【名詞引導理論學說敘述題】
         考題特色:何謂「空白刑法」(又稱:空白刑罰法規)?如果填補空白刑法之法規如有變更,其性質如何 ?
         作答要領:
         要採三段式作答法:
         (1)前言段:
          前言段之作答公式:
          有兩種作答公式可任挑其一:

          【爭點設問開頭法】:先以爭點設問方式開頭。

          【字串比對關聯法】:就爭點所觸及之核心理論先扼要指出理論之重要關鍵字串,再指出題目所示   之字串與理論有何關聯性。
         (2)本論段:
          【大結構布局法】:(考試時間為兩小時者用此法)。
          理論依據與源起;或爭議點何在?
          定義解釋:
          要件分析(或學說爭議列示):
          適用類型或禁止適用之領域(舉例說明):
          個人見解表明:
          【小結構布局法】:(考試時間為一百分鐘或以下者)
          理論源起+定義解釋
          條文要旨+舉例說明
         (3)結論段:
          【總結法】:把本論段的重要字串加以點出。
          【補敘法】:本論段漏寫部份在此補敘。


        4.【比較題之作答要領】
         (1)仍要維持三段式作答格式(前言段、本論段、結論段)。

          前言段作答要領(請比照名詞引導理論敘述題之介紹)。

          本論段作答要領:
           A.先檢查題目屬於刑法三大犯罪要件領域何領域之問題?
           B.判定為特定領域之比較題後,依循該領域特有公式回答;

         (2)【屬於犯罪論各種犯罪比較型其比較公式如下】:

          不同之點的比較公式彙整如下:
           A.分類有何不同?(例如:是正犯或是共犯?是實害犯或是危險犯?是繼續犯還是狀態犯?)
           B.主觀要件有何不同?(例如:犯意內容)
           C.有無實定法依據上不同(何者為法律有明文?何者是判例或學說或大法官解釋所承認)?
           D.既遂成立有無不同?(例如:以行為終了為準或是以結果出現為主?)
           E.有無未遂犯之特別規定?(例如:有無明文?)

           F.是否允許成立『不作犯』?

           G.追訴權時效起算有何不同?(例如:是否以行為終了時起算?)
             
           

        例題:請問共謀共同正犯與教唆犯有何不同?

        解答示範:

        A.

        『犯罪類型不同』:

        共謀共同正犯是:正犯。而教唆犯則是:共犯。

        B.

        『犯意不同』:

        共謀共同正犯是『自己犯罪意思』:。而教唆犯則是『使無犯意之人產生犯意之意思(又稱:教唆故意)』。

        C. 『有無實定法上依據不同』:

        共謀共同正犯是:沒有實定法上依據,其之所以具有可罰性係依照大法官解釋釋字第一○九號解釋文中段:『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份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釋字一○九號對此等人之結論是『均為共同正犯』,此即成為共謀共正犯處罰之依據所在。而教唆犯則是:規定於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D.

        『可否成立未遂犯有何不同?』:

        共謀共同正犯是:因為不參與犯罪之行為實行,無著手之可能,自亦無可能成立未遂犯。而教唆犯則是:在舊法時代兼採共犯獨立性說故於第三項設有未遂犯之處罰,但新法明確採行『共犯從屬性』理論已無未遂犯成立之可能性。

        E. 『可否成立不作為犯?或法條對於行為的方式有無限定』:
        共謀共同正犯是:無限制可以。而教唆犯則是:不行。
        F. 『追訴權時效起算有何不同?』:
        共謀共同正犯是:自共同正犯中最後完成行為之日起算。而教唆犯則是:以教唆行為完成之日起算。
        G. 『行為人資格有無不同?』:
             
            如果時間不夠至少要進行下列三點比較
             
           

        例題:請問共謀共同正犯與教唆犯有何不同?

        解答示範:

        A.

        『規範種類不同』:純正不作為犯是:違反誡命規範。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禁止規範。

        B.

        『法條對於行為方式有無限定?』:純正不作為犯是:有限定一定僅能為「不作為方式」。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法條對行為方式完全沒有限定。

        C. 『行為人資格有無不同?』:純正不作為犯是:不限定一般人均可。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須具有保證人地位方可。
           
          【屬於阻卻違法事由之比較型】:
           *相異之點:
            A.「前提狀態不同」。
            B.「阻卻行為之性質不同」。
            C.「被保護之客體或法益種類不同」。
            D.「阻卻違法行為攻擊之對象不同」。
            E.「阻卻違法行為應受何基本原則限制不同」。
            F.「主觀要件不同」。
           *相同之點之比較公式為:
            A.『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定位相同』。
            B.『法律效果過當時之效果同』。

            C.『被保護之客體不限自已亦包括他人相同』

         

        例題: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有何不同?

        解答示範:

        *相異之點:

        A.

        「前提狀態不同」:正當防衛是:現在不法之侵害。緊急避難則為:為避免緊急之危難。

        B. 「阻卻行為之性質不同」:正當防衛是:合法之權利行為。緊急避難則為:刑法上非違法之放任行為。
        C.

        「被保護之客體或法益種類不同」:正當防衛是:一切權利。緊急避難則為:僅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法益。

        D.

        「阻卻違法行為攻擊之對象不同」:正當防衛是:人之違法侵害。緊急避難則為:非人之違法侵害。

        E. 「阻卻違法行為應受何基本原則限制不同」:正當防衛是:應受必要性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拘束。緊急避難則為:法益權衡原則與補充原則拘束。
        F. 「主觀要件不同」:正當防衛是:應有防衛意思。緊急避難則為:應有避難意思。
        *相同之點:
        A. 『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定位相同』:都是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B. 『法律效果過當時之效果同』:都是減刑或免刑。
        C. 『被保護之客體不限自已亦包括他人相同』。
         
          【屬於刑罰、保安處分或行政罰之種類之比較型】:
            應循下列公式比較
            目的不同(註:何者重一般預防何者重特別預防?)
            屬性不同
            決定機關不同
            宣告方示不同
            期間程度不同
            不服救濟方式不同
         

        例題:試述我國刑法關於量刑標準之主要規定,並闡明「選科」、「酌科」與「酌減」在適用上有何不同?

        解答示範:

        A.

        近代量刑標準之立法目的多本於『相對法定刑主義』及『絕對宣告刑主義』為本,犯罪情狀,複雜萬端,應注意防衛社會之主要目的,為其衡量標準所應建立之依據,本法第五十七條各款,計有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與被害人關係及所生損害與犯後態度共十款,除此之外,於罰金刑尚須注意犯罪所得超過罰金甚多時,宜本於罪罰相當原則,妥適引用第五十八條酌予加重。

        B.

        按我國應係採相對法定刑主義,故在刑科處之一定範圍內,允為酌情裁量,故有「選科」、「酌科」與「酌減」之適用,茲扼要述之如下:

        a.「選科」:係指同一罪內之法定主刑有二以上,法官擇一宣告也。

        b.「酌科」:係指就法定主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其期間之長短,金額之多寡均由法官決之。

        c.「酌減」:係指為刑之科處時,如客觀上確有可憫恕之情形,儘管業已科處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時,

         得依第五九條及第六十條減至比最低本刑更低之刑。

        C.

        「選科」、「酌科」與「酌減」異同之比較:

        a.相同之處:三者均為法官之裁量權,均須在法定刑範圍內科處。

        b.相異之處:「選科」是刑種之裁量,「酌科」與「酌減」則為刑度之裁量。

         

          法條闡釋或組合題之作答要領:

           類型

           A. 單一法規下多數條文組合及釋義題型:
            作答要領:應依特殊記憶公式熟記群組條文

         

        例題:保安處分之種類有幾?

        解答示範:

        A.

        保安處分可分為下列七種:

        a.『感化教育處分』:針對未滿十四歲或未滿十八歲而減刑者,將其置於中途學校實施改善處分之

         特殊教育,新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對教化期間將原僅規定三年以下,再增設下限,凡執行已逾六個

         月且無續為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執行。

        b.『監護處分』:新法第八十七條將用語改為『因第十九第一項原因而不罰者』認其情狀有再犯或

         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命其進入特定處所監護,如為『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於執

         行完畢後,亦得實施監護。

        c.禁戒處分:係針對使用毒品或酗酒,於執行前令其相當處所施以禁戒,最高期限為一年,如無續

         行必要可以免除執行。

        d.強制工作處分:乃對於習慣犯、常業犯、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執行前令其相當處所

         命其強制工作,最高期限為一年六個月,如無續行必要可以免除執行,如屆滿前有延長必要法院

         可裁定延長一次為限,不得逾一年六個月。

        e.強制治療處分:有關強制性交之犯罪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者,令其相當處所施

         以接受治療,並於刑之執行前開始為之,直至再犯危險性顯著下降,應於處分期間每年鑑定評估

         有無停止治療必要。

        f.驅逐出境處分:驅逐出境為預防外籍人民在境內犯罪之保安處分,依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外國人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g.保護管束處分:保護管束係指對犯人命其遵守一定事項,由觀護人予以適當之指導,如有必要予

         以更生保護之處分,其本質上非拘束自由之處分,且交由警察官署或自治團體親人執行。其適用

         要件有三:

          (a)須法有規定需交付保護管束者。

          (b)須有社會危險性。

          (c)須先受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宣告。

        B.

        適用對象包括:

        a.對受感化教育、監護、禁戒與強制工作處分。

        b.緩刑與假釋:緩刑與假釋期間內,監督其品行及保全其始終不能犯罪。

         

           B.單一法條多重款項題型:
            作答要領:
            a.前言段
             一定要寫出法規全銜名稱並使用(以下簡稱本法)節省字數
             一定要分點分段並且每段須下標題方式而標題內容可以用條文
             關鍵字或條文主要精神

          爭議分析題(又稱是否題此種題型多係以特定大法官解釋為中心)

            例如:空白刑法中之法規命令之變更是為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

           A.作答要領:
            a.既然是爭議題則答案一定要是否兩面理由分點併陳,並就其立論理由扼要分點敘述題
            b.往往都要援引大法官解釋或實務見解為其依據
            c.例如?
           B.請參考空白刑法解題示範。
            實例題
            作答要領
            題型:
            a.簡易實例題;
             採判決體裁
             (a)結論做標題
             (b)理由

            b.複雜實例題
             要先確定自己有沒有看懂題目,實例題經常將法律爭議點隱藏在故事中,如何從故事中找出爭

             議,瞭解題目背後真正的法律爭議何在十分重要。
             先教妳如何看懂複雜之實例題目要問的法律爭議重點為何之技巧?,如下技巧說明:

         

        技巧一(先找出題目的主角與他做的行為是什麼):

        刑法都是討論『某某人的某某行為』有沒有違法犯了什麼罪?『某某人的某某行為』當然是一個題目中最重要的核心所在你一定要再讀題之初就找出來。
        什麼是『某某人的某某行為』請妳看這段題目:

         

        題目:
        甲擬殺乙,某日甲進入乙家,發現乙躺在床上,便用手槍射殺乙。

        題目中『甲用手槍射殺』這幾個字中,『射殺』在文法上叫動詞,甲是主詞,用手槍係副詞修飾動詞,組合起來,在刑法上就是叫『某某人的某某行為』,妳的答案就要以這個行為為中心,討論它符合什麼罪。

         

        技巧二(再找出題目的被害人與受到什麼類型損害):

        刑法上被害人的損害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犯罪之結果』有下列這幾種:
        人的死亡
        人身體或健康受損
        財產喪失持有
        財產受到毀損
        行動自由受到妨害

         

        有時候某些犯罪並沒明確特定的被害人或被害人人數很難確定清算出來
        例如
        酒後駕車行為,被害人可能未浮現但有可能形成
        貪污國務機要費,被害人是全民但究竟有那些人則不確定。
        我們對這種犯罪的損害,法條都含混的寫為:「致生○○之危險」或是根本不寫損害內容。

         

        結論是:我們往往可以從題目中所提示之『犯罪之結果』為基礎,從刑法100條內亂罪開始至363條毀損罪結束先找到可能之罪名,例如人之死亡,就可以找到271條殺人罪276條過失致人於死,277條第二項傷害致人於死罪,這些犯罪的結果都是人之死亡,從此可以推想某某人的某某行為』,在理論上可能成立這些罪,當然這後面還有競合的問題要考量(刑法禁止一行為重複處罰,但也不准許漏未處罰,一個行為成立兩個以上的罪有各種不同的原因,但無論如何都趾能一罰)

         

        技巧三:從題目中的文法上的副詞與形容詞,甚至是各種副詞與形容詞子句,猜想題目的主要爭議線索在哪:

        在文法概念中,副詞的功能是在修飾動詞,表其原因、目的或時間等,動詞於刑法就是「犯罪行為」,用一個「副詞」去修飾一個「題目中的動詞」,一定『寓有深意』,複雜實例題是一種把法律爭議隱藏在故事中的出題方式,如果犯罪行為須要隱藏,必定變為動詞,相等地,每個題目在故事後面一定有一至數個主要爭議點,通常那是一個法律問題,如果要隱藏在實例題通常就是隱身在,副詞之中,例如甲想要殺乙,甲想要喝的醉熏薰的之後,開槍殺乙,請問甲有犯罪嘛?

         

        這個題目最關鍵的副詞是『醉熏熏』,動詞就是『開槍殺』,『醉熏熏』這個副詞是要修飾『開槍殺』,『醉熏熏』顯然後面一定有隱藏法律爭議點,實際上,『醉熏熏』在刑法上的法律爭議問題是『殺人行為之兇手如果已經完全沒有辨識行為為有無違法的能力或這種能力已經顯著減弱時,他的責任能力已經喪失或顯著減弱』,這種能力的喪失下,殺人行為還能成立犯罪嘛?這就是叫「法律爭議問題」,每一個「法律爭議問題」就是一個犯罪要件所生的問題,例如客體錯誤是一個法律爭議,它背後所指的是「構成要件故意」這個要件,在本題,「無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是一個法律爭議,它背後的犯罪要件是『責任能力』,在本題這種『無責任能力』是甲自己故意喝酒引起的,出題老師故意用『醉熏熏』測驗妳,看妳能不能找出這題真正的法律問題其實是:

         

        「甲如果故意讓自己沒有責任能力去殺人,殺人的犯罪可不可能成立呢?刑法十九條有規定這種情況嘛?」,這就是本題的主爭議點!找出爭議點就代表妳看懂題目了!
         

        技巧四:如何讓自己有能力瞭解副詞背後與那一個法律爭議有關呢?

        到這裡為止,至少可以確定你應該瞭解拿到題目,你已經知道方向在哪裡,但知到『副詞』很重要,不代表你有能力從「副詞」再連想到與『哪一個法律爭議有關』與「那一個犯罪要件有關聯」,這個部份與天資無關,倒是與有沒有用功努力k 書有關,這邊的能力與記憶力與勤奮練習有直接關聯,也就是說你至少還要先具備下列準備你才會有這部份能力:


        一、要聽完所有刑法總則課程,並且不斷地複習上課的內容確保熟記。
        二、要多看題目多動腦,多看題目中的副詞去猜想它與哪一個法律爭點有關。
        三、猜出正確的法律爭議後,要立刻在心中默想有哪些解決的學說,甲說乙說等要用自己的話簡單扼要講
          出該學說重點,如果該問題有修正條文與實務見解,一定要優先記住最高法院看法為何或修正條文理
          由為何。

         

        技巧五:怎麼寫實例題的答案呢?

        每個題目在故事後面一定有一至數個主要爭議點,通常需要妳在答案中回答閱卷老師下面幾個點(其實這個回答方向正好也就是申論題的回答方式),在你心目中一定要有一個答題策略,每一個題目就是一個小小的戰爭,戰爭都是留給預先準備好的人,這就是突襲戰爭往往能克敵致勝,因為敵人完全沒有準備下的反擊是最容易失敗,身為考生的你怎麼可以在進考場前,讓自己從來不進行『實兵演練』,拿起考卷看到題目才開始『倉促應戰』,這樣準備考試,絕對是大忌,因此在平常習作時妳就經常在面對題目時心中產生下列答題策略:

         

        1. 一、妳要告訴他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就是主要爭議點)問題內容為何?例如:本題是討論不能未遂
             之問題,本題是討論著手的問題等等。
        2. 二、你明確地在答案中指出這個爭議問題和刑法總則那一個條文的那幾個字有關,例如喝的醉薰薰與刑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有關,與十九條的「不能辨識或欠缺辨識違法之能力」這幾個字有關,妳要在答案
             中清楚的寫出來,這個就是大前提的介紹。
        3. 三、既然是叫爭議問題,通常有幾個特徵:

          1.它一定與某一個刑法總則的特定條文之中某幾個字有關,或是反過來說『特定條文之中某幾個字』
            本身就代表之一個法律問題。
          2.既然叫爭議問題顯然代表這個文字要如何解釋有很多不同看法,很多學者有不同看法,法院也有自
            己的解釋,這時候,妳要在你的答案中告訴閱卷老師妳非常清楚這些學說在討論什麼,妳會用最
           簡要的方式利用七至八行把這些學說介紹完畢,不准遺漏,遺漏或寫錯都要逐筆扣分。
          3.明確告訴老師上面那些學說妳支持那一個,妳要具體地不可以含混地回答閱卷老師妳支持那一個學
            說,你不能寫『因為該說是通說寫的好我支持』,這叫做沒有回答!
          4.既然妳已經明確表態支持那一說,那就請你用這一說去看看本題『某某人的某某行為』符不符合學
            說的標準,符合就成罪!不符合就無罪!
          5.最後寫出『某某人的某某行為成立刑法第○○○條之○○罪』做為結論。

         

          一般來說如果具有上述策略後就要按照下面的方式回答要採鑑定體裁
          (又稱:法學三段論證法:大前題段、小前題段、結論段)。


          1.先在前言段寫出爭點
          2.在本論段中以所指之爭點為依據,找出有與爭點有關聯之條文,
           鎖定特定條文後再研究該條文中何特定要件與該爭點有所關聯,找出該特定要件後,引導出解決或

           判斷該爭點要件存否的學說或理論,如理論有二個以上時,挑選其中一說做為本題解決依據,並扼

           要介紹其內容,至於其它學說則列其學說名稱即可。例如題目的爭議如果是在因果關係存不存在,

           也就是要從「因果關係」這個犯罪要件開始檢討,「因果關係」存在犯罪成立,「因果關係」不存

           在犯罪不成立,「因果關係」倒底存不存在不是看感覺,是要看題目事實與學說標準也沒有一致,

           所以,依例要先指出條文與犯罪要件何在,如果這個犯罪要件目前沒有法條依據也寫出來並稱其為

           「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如果犯罪要件之認定或解釋有重大爭議時,妳要先介紹學說或是指出該

           要件在刑法學術上如何判斷其標準為何,再判斷題目事實符不符合那個你所選擇之學說,形成結論

           (就是殺人罪成立),這種寫法就叫大前題。
          3.以本論段(指大前題段)被挑選之特定爭點要件搜尋題目中各行有何字串與此特定爭點要件特徵相穩

           合(這就稱為包攝或涵攝)並且援引前段挑選其中一說做為本題解決依據。
          4.寫出判斷結論(也就是某某罪成立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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