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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係應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民國三十九年至四十二年原列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內辦理,四十三年至四十四年單獨舉辦特考,四十五年至五十七年則復併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內辦理,五十九年起又單獨舉辦特考迄今。目前本考試係包括三等考試司法官、公設辯護人、監獄官、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營繕工程組)、法醫師、檢驗員及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監所管理員、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等各類科,配合用人機關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類之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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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具有以下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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