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係應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民國三十九年至四十二年原列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內辦理,四十三年至四十四年單獨舉辦特考,四十五年至五十七年則復併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內辦理,五十九年起又單獨舉辦特考迄今。目前本考試係包括三等考試司法官、公設辯護人、監獄官、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營繕工程組)、法醫師、檢驗員及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監所管理員、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等各類科,配合用人機關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類之考試。
※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本考試四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具有以下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職 組

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一、中華民國憲法
二、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三、本國歷史與地理概要

四、民法概要
五、刑法概要
六、強制執行法概要
七、訴訟法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