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的社會地位高(職等為三等:與司法官同等),工作地點於各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工作極富挑戰性,相對的,薪資也相當亮眼:受訓共九個月,以91年招考之檢察事務官為例,其受訓自92年3月25日至92年12月24日,共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約4.5個月)在司法官訓練所;第二階段(約4.5個月)地點則由各地檢署提供名額,包括台北地檢、士林地檢、板橋地檢、桃園地檢、台中地檢、台南地檢、高雄地檢及屏東地檢等;第三階段則又回到司法官訓練所受訓一週,期間可支領約4萬元(包括薪俸23,005元及專業加給17,810元),受訓完畢後除薪資外,加上專業加給約為檢察官之80%。各項福利比照公務人員,包括婚、喪、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購屋貸款低利率、退休金等,另外還有不定期、不定額的公務人員保險、福利金.....等福利,屬薪水更高人一等的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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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實施偵查、實行公訴、協助自訴及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4.待遇75000∼8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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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系亦可報考 |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有以下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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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2.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3.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4.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