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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主要工作即是協助司法官(法官或檢察官)審判或偵察任務其工作並分掌紀錄、 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極適有抱負之青年投考,且身處於法治時 代,了解法律方能獲得最佳保障,既可充實法律又可獲得一份穩定公職,法院書記官是您前 進司法官、律師最佳跳板。 一、法院書記官錄取名額穩定,每年固定招考 二、工作穩定,有保障,社會地位高 三、福利待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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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具有以下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法院書記官不受四十歲上限之限制)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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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本考試四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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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四等書記官這幾年的命題趨向,本來皆以題庫來命題,甚至坊間有專門出售考前命題焦點的皆以歷年前考題來混充考前猜題騙取考生,這種是不道德及不負責的作法,而依據我們從一位曾擔任典試委員(出題者) 及閱卷委員的大學副教授課堂中的轉述我們可端詳出一些未來命題的趨向:這位副教授曾參與考試院試務會議,會中 許多閱卷委員多所批評這幾年的題庫命題不切實際,且不能與時事相結合,而法律是必須結合社會生活動態的。所以 ,87年度大半部科目的考題從其出題的方式跟模式可看出是臨時命題且具時事性的,而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先生曾以 「現未易明,善未易察」來勉勵法律學習者,他說:「很多學法律的人常以為自己法律學的很好了,碰到案例習慣馬 上依法條做判斷;其實法條是死的,法理和事實是活的,應該要多方運用邏輯思考,並講究法學方法,才不易失之誤判。」因此,以上這番話,我們可看出未來考題的趨向,是活用性又具實事性的,考題很可能就是發生在您周遭的生 活事實案例,不再僅是死板板的記憶性題目。 我們以90年書記官考試民法第四題:甲男乙女於民國七十年結婚,民國七十二年間由甲購屋一幢。今甲於民國八十九 年死亡,雙方未有財產制之約定,問乙可否對該屋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讓初學法律的人,能有正確的穩建腳步 一窺司法正義殿堂,並讓您成為其中的一員。當然,您必須瞭解未來考試及命題的趨向,而考試的動態及收集由我們 來為您們服務,而趨勢為您分析如下: 二、民法概要: 民法這一科從胎兒時的權利義務就開始規範至終老而死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而學習的方向及態度,就台大民法教授 黃茂榮所說的:「現今的民法學習者是最幸福的,因社會每天皆會出現不同的事,來牽引您的思緒,若您只是以一旁 觀者的角度來看它,那您就庸碌的而過了一生,而您以學習者的心態來看它,開發您不同思考的潛能您就會不枉此生, 而民法就是這樣的學科。」所以學習民法就必須以生活社會事實為基礎。而民法大約可分為兩大類即關於法律行為,權 利義務的總則及關於金錢給付或財產變動與動產和不動產處分的債篇及物權篇,以上通稱財產法,而關於人身份上的名 份及繼承等事件,則通稱為身份法,而財產法的考題趨勢歷年來在書記官考試通常三題;總則因偏向基礎,出題者為測 驗您對民法基本的瞭解,通常會以實例的方式考出,而只要您對民法的基本架構及體系瞭解詳盡,對實例題的當事人基 本權利及法律行為瞭解透澈,相信您就可拿到高分,而債篇及物權篇歷年來皆以申論問答的方式,只要您留意法條的名 詞解釋再加上學者書上所舉的例子,通常分數就可掌握。而身份法親屬、繼承以如前述學者以實事及生活取向為其命題 趨勢,再輔以對繼承財產的計算方式的瞭解,相信整個民法的分數取得將會易如反掌,記住!只要您打破法條安排的窠 舊!建立體系記熟部份條文的應用,就萬無一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