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6月20日出刊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58號 》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違憲?

事實摘要:

(一)聲請人原係中科院技術員,於77年底按16年之退休年資標準獲發退職金。其後再任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技術員,於94年1月間經銓敘部依其選擇採計退休撫卹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分別為9年5個月及9年7個月,核定新制施行前、後年資為9年及10年(合計共35年)。

(二)聲請人不服,主張任職於中科院技術員年資不應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無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提起復審、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復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

(三) 聲請人因而認實體判決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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