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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獻金可依法 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
99年11月27日舉辦五都直轄市長、議員及里長三合一選舉,不少個人對於捐贈給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應如何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特別將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自93年1月1日起,有關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不再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一律適用政治獻金法規定辦理。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並須注意每一申報戶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前項規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對未依法登記之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
(二)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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