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焦點】
釋字第688號解釋
解釋字號:釋字第 688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0年6月10日
解釋爭點: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銷售憑證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之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關包作業之開立憑證時限規定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尚無悖 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與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意旨無違。惟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之時限早於實際收款時,倘嗣後買受人 因陷於無資力或其他事由,致營業人無從將已繳納之營業稅,轉嫁予買受人負擔,此際營業稅法對營業人已繳納但無從轉嫁之營業稅,宜為適當處理,以符合營業稅 係屬消費稅之立法意旨暨體系正義。主管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改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88
相關法條&文章:
新聞來源: 100.06.10司法院
上傳日期:100年6月11日
來源出處: http://www.paochen.com.tw/web/resource/lawcontent.aspx?fid=8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