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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焦點】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86號 重要性:★★★★
解釋日期:100.3.25
解釋爭點: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合法提請解釋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是否同為解釋效力所及?
相關條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
解釋重點整理:
一、大法官釋憲對於在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聲請解釋之不同聲請人,亦有個案之效力
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雖未規定,不同聲請人仍可本於此號解釋聲請再審
解釋文:解釋文‧解釋理由書‧事實摘要
相關釋字:釋字第177號、第185號、第193號解釋、第586號解釋
解釋重點整理:
壹、大法官釋憲對於在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聲請解釋之不同聲請人,亦有個案之效力:
本號解釋係延續釋字第177號及第193號解釋,針對大法官解釋對於個案拘束力予以補充。 釋字第177號係針對聲請人聲請之該案具有個案之救濟力;釋字第193號則係針對同一聲請人有同一法令違憲宣告之數案有個案救濟力。惟對於不同聲請人有同一法令違憲之情形則未表態,本號解釋基於平等原則,使不同聲請人只要於解釋公布前有提出聲請且符合法定要件之案件亦可享有個案之救濟力
貳、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雖未規定,不同聲請人仍可本於此號解釋聲請再審: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乃行政訴訟的再審事由,該條第2項乃針對釋字177、185的明文化規定,但主體僅限於大法官作成釋憲之該案聲請人,本號解釋特別予以指明:不同聲請人雖無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申請再審,但仍可依本號解釋聲請再審。
解釋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解釋理由: 關於本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對於個案之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旨在使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結果,於聲請人有利者,得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又依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意旨,如同一聲請人有數案發生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於解釋公布前已先後提出聲請解釋,雖未經本院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上開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而為解釋效力所及。惟於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不同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而未經合併辦理者,如其聲請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是否亦可適用上開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尚未明確闡示,自有補充解釋之必要。
為貫徹上述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九三號解釋使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之意旨,且基於平等原則,對均於解釋公布前提出聲請且符合法定要件之各聲請人,不應予以差別待遇,故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另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係依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意旨所為之具體規定,同一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聲請解釋之各案件,固得依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意旨加以適用。即不同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於解釋公布前聲請解釋,且符合聲請法定要件之各案件,自亦有本號解釋之適用而得提起再審之訴請求救濟。
事實摘要 :
釋字第六八六號解釋事實摘要
聲請人黃宗宏、黃葉冬梅2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提行政爭訟,嗣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而認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有違憲疑義,於93年12月8日聲請解釋。
然於聲請人聲請前,已另有他案聲請人就同要點聲請解釋,並經本院於93年12月17日公布釋字第586號解釋宣告違憲定期失效,惟聲請人之聲請案未併案處理,而於94年4月8日為大法官第1260次會議以無再解釋必要等理由,議決不受理。
聲請人認其聲請在釋字第586號解釋公布之前,應為該解釋效力所及,乃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聲請再審,惟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2019號判決認,聲請人並非釋字第586號解釋之聲請人,不符該條規定及釋字第193號解釋意旨而駁回其再審,聲請人爰提本件釋憲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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