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電子報
2012. 12月19日【公職王司法電子報2期】若您無法正常閱讀,請點此處    
 
•中油募新血 擬徵5千人  •中華電明年徵才逾1500人    •101地方特考 開缺2914創新高
司法電子報本期導覽
【熱門時事解析】

決議無效所為發行新股之效力

【實務見解掃描】

新行政訴訟法簡介(上)

【權威著作精研】

凶宅之法律問題探討

【法學科目解題】

101司法刑法概要精選試題解密

【考取經驗談】

司法四等監所員(女)狀元-楊凱雯

【最新法規補給】

司法院最新消息一覽表

歷屆考古題免費下載
司法電子報好書推薦

出版:保成出版社
書名:刑法-非試不可
售價:NT$420元

◆以生動與深入淺出的方式解說刑法,為準備國家考試的必備良書。

出版:志光出版社
書名:犯罪學暨攻略題庫Q&A
售價:NT$480元

◆老師依多年教學經驗精編而成,涵蓋重點整理、歷屆試題、實戰手寫模擬解答…

訂閱或閱讀更多期電子報

【法學科目解題】101年司法四等精選試題解密-刑法概要


解題名師:柳 震.律師高考及格、政大法律研究所刑事法專攻

 

壹、刑法之效力

 

甲為我國國民,至日本留學期間,因愛慕同為從臺灣至日本留學的乙女,向其索愛不成,遂趁乙不注意時以水果刀將其刺死。甲在日本被判殺人罪,服刑期滿返臺後,我國法律是否得再對甲進行追訴?【101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獢j

 

一、破題解析

本題在於測驗學生對刑法效力之問題操作是否熟練,主要重點在於第3條與第7條,加分關鍵在於刑法第9條。

二、擬答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其在日本被判殺人罪,受刑期滿返台,依我國刑法仍可對其進行追訴,理由分析如下:

�瑹鬖D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又本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本案中,甲之犯罪行為與結果皆在日本,係屬我國領域外,故無法適用屬地原則,適用我國刑法。

 

�蝐岳怞D法第7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今如前所述,其犯罪與結果地皆在日本,係屬中華民國領域外,又甲所觸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非為第5、6條之罪,其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符合第7條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規定,故應適用第7條屬人原則,我國刑法可對甲進行追訴,然甲受徒刑期滿返台,依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依該條規定,外國法院之裁判,對我國而言僅是一種裁判事實,其效力不能拘束我國法院,故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但我國法院可以酌量免除該行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以免受二度刑罰之制裁。

 

貳、正當防衛

 

甲為防止偷車賊,於車庫上方設置機關,如有人偷車誤觸機關則石頭將落下。某日,小偷乙果然上門偷車,被石頭落下砸中一眼失明。請問甲是否要對乙失明的結果負刑事責任?如果是附近玩球的丙,為撿球誤觸機關致自己失明,答案是否不同?【101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蝖j

 

一、破題解析

正當防衛果然是傳統老梗,前半部分在於測驗同學對於防衛情狀與防衛行為之判斷標準,後半部分是大家最愛的誤想防衛,得分關鍵在於版面編排。

二、擬答

�璆狻顙悅w上方設置機關,致石頭落下砸中小偷一眼失明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既遂罪,惟可依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理由分析如下:

按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按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客觀上,如題所示,甲之行為造成小偷一眼失明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重傷定義,主觀上,甲對於該行為造成乙受重傷之結果應有未必故意,故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部分,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可知阻卻違法之正當防衛要件為客觀上需有現在不法侵害存在,主觀上需有防衛意思,行為不過當,本案爭點在於甲設置該機關時,該侵害並未發生,是否符合現在性,但管見以為該設置發揮作用時,確實有現在不法侵害存在,又主觀上有防衛意思,關於防衛行為部分,甲為了保全其財產法益,而犧牲他人重大身體法益(設置該機關係對他人身體造成重要侵害),係屬過當,故甲無法主張阻卻違法之正當防衛,僅在罪責部分,主張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蝳p果是附近玩球的丙,為撿球誤觸機關致自己失明,則此時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既遂罪,理由分析如下:

構成要件部分,該行為如前所述,該當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既遂罪,違法性部分,如前所述,可知阻卻違法之正當防衛要件為客觀上需有現在不法侵害存在,主觀上需有防衛意思,行為不過當。本案中,附近玩球的丙,為撿球誤觸機關,並無現在不法侵害存在,惟主觀上甲係為防止他人禁入車庫竊盜,有防衛意思,此情況學說稱此為「誤想防衛」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對此學說處理分析如下:

 

�i消極構成要件要素理論:

此理論主張,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視為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構成要件故意。蓋其於犯罪論體系上採取「二階理論」,犯罪之成立僅有不法及罪責兩要素,不法之判斷包括構成要件要素及阻卻違法事由整體綜合判斷,亦即,構成要件要素係積極正面之不法要件;無正當防衛則係負面之不法要件,換言之,構成要件故意認知範圍,除了構成犯罪客觀事實之認識外,還包括對於無阻卻違法事由之認識,因此有關違法性阻卻事由前提事實之錯誤,即誤認消極構成要件要素事實之存在時,與誤認積極構成要件要素事實之存在時相同,皆屬於構成要件事實錯誤,而阻卻構成要件的故意。

 

�j嚴格責任理論:

嚴格責任論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和禁止錯誤相同,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事實並無誤認,不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但因行為人誤認為其正當防衛為合法之行為,欠缺不法意識,此理論認為阻卻違法事由不排除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僅得依該錯誤係可避免或不可避免,決定是否阻卻或減輕責任對於阻卻違法事由的誤認,不排除構成要件故意,只可能排除違法性的意識(不法意識),所以若該錯誤無法避免,則由於不存在?不法意識可能性?而阻卻罪責;反之,若該錯誤有避免可能,則有?不法意識可能性?而成立故意犯。

 

�k限制責任理論:

限制責任論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並非構成要件錯誤,因其於構成要件該當之認識並無錯誤。其亦非欠缺不法意識,不法意識之欠缺係對於阻卻違法事由之法律評價面發生錯誤(法律錯誤),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係對阻卻違法事由之前提事實發生錯誤(事實錯誤),兩者性質並不相同,故亦非禁止錯誤。而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雖非構成要件錯誤,但其和構成要件錯誤之結構相似,皆係於事實之認知面上發生錯誤,兩者結構類似,故應類推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l限制法效果理論(限縮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依此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既非?構成要件錯誤?,亦非?禁止錯誤?,而是一種獨立的錯誤類型。蓋行為人已有構成要件故意,且因客觀上並無防衛情狀,不能阻卻違法,所以不法已經完全該當,在理論上不可能反推回去阻卻構成要件故意,僅可能於罪責層次上,阻卻故意責任,因而在法律效果上,此種誤認行為,如同過失犯罪加以處理。換言之,這種錯誤,不影響行為型態之故意,只影響罪責形態的故意,因此不成立故意犯。至於過失罪責型態則不受影響,行為人仍可能是其疏於注意情形而成立過失犯。

 

�m管見以為嚴格責任論為可採,故其仍構成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既遂罪,僅得依該錯誤係可避免或不可避免,決定是否阻卻或減輕責任對於阻卻違法事由的誤認。

 

參、準強盜與相續共同正犯

 

甲見路邊有一未上鎖之自行車,企圖據為己有,趁車主A在商店買東西,便將車騎走。A見狀緊追不捨。幾百公尺後,甲撞遇友人乙,告以原委,並請乙共同將A驅離,乙應允。甲與乙將自行車放在身後,A氣喘吁吁趕到後,甲向A表示「錢財乃身外之物,現在四下無人,你孤立無援不要因小失大,趕快離開。」A發現甲乙兩人眼露凶光,因而心生恐懼,急忙離去。甲、乙依刑法如何評價?【101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獢j

 

一、破題解析

此題應該是這一次考試最有鑑別度之一題,準強盜基本考點(難以抗拒、準強盜既未遂判斷)出現不說,還加考相續共同正犯之重要考點,此題應該要注意的除了寫多少外,還要注意時間上之分配。

二、擬答

甲與乙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之相續共同正犯,理由分析如下:

�璅怞D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本案中,甲見路邊有一未上鎖之自行車,企圖據為己有,趁車主A在商店買東西,便將車騎走之行為係屬未經他人同意,破壞該車主之舊的持有關係,建立新的持有關係,惟其將車騎走,車主A見狀緊追不捨,故甲未建立穩固持有關係,其應屬刑法第320條第3項竊盜未遂罪,然A氣喘吁吁趕到後,甲向A表示「錢財乃身外之物,現在四下無人,你孤立無援不要因小失大,趕快離開。」係屬防護贓物、脫免逮捕,當場施以強暴脅迫,然該程度為何?依釋字第630號解釋:「擬制為強盜罪之強暴、脅迫構成要件行為,乃指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者而言,是與強盜罪同其法定刑,尚未違背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並無不符。」甲之行為並非虛張聲勢或短暫肢體衝突,故符合難以抗拒,關於準強盜罪之既未遂判斷,學說上有基礎行為既遂說(既遂或未遂的判斷基準,是以竊盜或搶奪既遂或未遂為準)、強制行為目的達成說(防護贓物是否成功)、取財既遂說(應以最後結果是否取得財物)、強制行為既遂說(以強暴脅迫之行為是否既遂)之爭,然實務見解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2772號判例:「刑法準強盜罪,係以竊盜或搶奪為前提,在脫免逮捕之情形,其竊盜或搶奪既遂者,即以強盜既遂論,如竊盜或搶奪為未遂,即以強盜未遂論,但竊盜或搶奪不成立時,雖有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之情形,除可能成立他罪外,不能以準強盜罪論。」採基礎行為既遂說,若採此說,則本題係屬準強盜未遂,但管見以為準強盜罪係屬保護財產法益,故應以取財既遂說為當,採此見解則應成立準強盜既遂罪。

 

�蝷S相續的共同正犯係指行為人起初與其他犯罪者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至行為時始中途加入基於共同行為決意而共同為犯罪行為。因此基本上要成立相續共同正犯以繼續犯為主,因為狀態犯、行為犯與著手犯一經著手或行為完成時即既遂,大多沒有讓他人有中途加入之機會。原則上狀態犯在既遂前加入才可能認為是共同正犯,但繼續犯只要行為未結束(犯罪終了)均可成立共同正犯。本案中,告以原委,並請乙共同將A驅離,乙應允,故乙為相續共同正犯,惟有學者以為準強盜為事後強盜,係屬竊盜與強制行為之結合而成之犯罪型態,本案中,乙參與時,甲已經完成竊盜部分,故後加入之行為人乙須不須要為加入前之行為結果負責?對此實務見解97年台上字第5288號判決以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刑法第28條所以規定皆為正犯,係因正犯被評價為直接之實行行為者,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分擔實行犯罪行為,其一部實行者,即應同負全部責任之理由。學理上所稱之相續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固認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之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但結合犯或行為時修正前刑法之連續犯、牽連犯,本係合併數個獨立犯罪或結合成一罪,或以一罪論或從一重處斷。如後行為者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已完成,又非其所得利用者,自不應令其就先行為者之行為,負其共同責任。若依此實務見解,則乙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故乙應負準強盜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

 

 

肆、現行犯逮捕與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甲受警匪片影響,經常想像自己為身手不凡之便衣刑警。某日,甲在街上目睹A行竊,趨前將A制服,並自稱便衣刑警,請圍觀民眾報警。警察製作筆錄時,發覺甲根本不是警務人員。甲的行為,如何評價?【101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憿j

 

一、破題解析

此題算是基本題型,前半部考現行犯逮捕,考生應要把刑訴相關規定精確寫出,後半部就是考刑分考點僭行公務員職權罪,此部分有寫出條號應該就有勝算,但是把保護保益闡述清楚,才能更得高分。

二、擬答

�璆狾b街上目睹A行竊,趨前將A制服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理由分析如下:

按刑法第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今甲將A制服,係屬剝奪A之行動自由,主觀上甲對客觀事實有認識且決意為之,故甲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部分,依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又該法第90、92條亦有規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本案中,如題所示,A行竊係屬竊盜罪之現行犯,故甲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為現行犯逮捕,又其制服並無過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然其請圍觀民眾報警,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故甲將A制服之行為可主張刑法第21條第1項阻卻違法,故不成立本罪。

 

�蟡狾蛜棓K衣刑警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理由分析如下:

按刑法第158條第1項規定:「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罪一般社會大眾對於高權行為與其機關之威信,故本罪保護法益是國家與其機關之威信。故屬於抽象危險犯,且不以行使職權發生結果為必要,惟有論者以為由於本罪未如刑法第159條一樣,行為必須發生於公然之狀態下;其次,從本罪保護法益之觀點出發,此情況可能造成人民對於國家監控之信賴動搖,即可成立本罪。本案中,甲自稱便衣刑警,請圍觀民眾報警,若是甲未表現該身分,民眾依然會照此指示,故甲該行為並未造成人民對於國家監控之信賴動搖,故甲不成立該罪。

 

公職王∣公職王網路書局∣志光系列∣學儒系列∣保成法政∣志聖研究所∣數位學院∣超級函授∣金榜函授∣志光出版社∣保成出版社∣種子捐書
Copyright c 公職王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勿任意轉載,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