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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關鍵精準解析

一、甲將自己土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對乙之欠債,若甲事後將該土地提供丙使用,丙並於其上建築房屋,乙於債權屆期未獲清償,應如何實行抵押權?(25分)

答題關鍵
第877條及第877條之1是「拍賣標的物」擴張之規定,簡單說明之,第877條是建築物+土地、第877條之1是建築物+必要權利。本題考到一組重要的法條組-民法第866條、第877條。要提醒大家,了解法條背後的精神,有助於理解及記憶及避免考試時引錯條文。

精準擬答
(一)普通抵押權之實行:
1.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依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乙,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2.抵押權人乙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78條)。
3.抵押權人乙得「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民法第878條)。

(二)法院得除去甲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後拍賣之:
1.依民法第866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第3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2.本題,土地所有人甲設定抵押權後,事後將該土地提供丙使用,甲與丙成立使用借貸法律關係(民法第464條)。依民法第866條第3項準用第2項之規定,抵押權人乙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使用借貸關係後拍賣之。

(三)甲之土地與丙之房屋得併付拍賣:
依民法第877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在抵押人甲之土地上,存在甲同意使用之丙的房屋(第866條第3項之情形),為維護社會經濟(避免房屋被拆掉)及土地用益權人之利益。抵押權人甲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丙之房屋」與「甲之土地」併付拍賣。但就房屋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

參考資料
(一)詹森林/馮震宇/林誠二/陳榮傳/林秀雄著,民法概要,2010年最新版,頁537∼544。
(二)黃淳鈺,民法第八六六條與第八七七條併付拍賣之問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5期,2005年10月,頁129∼152。

相關試題
(一)甲將其A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後,復將A地設定地上權於丙,供丙在其上興建B屋營業。嗣後丙向丁融資借款,遂將B屋設定抵押權於丁,以資擔保。在地上權及抵押權存續中,丙為擴大營業在B屋上增建一層C屋。試問:
1.乙實行抵押權時,得否將B屋併付拍賣優先受償?
2.丁實行抵押權時,得否將C屋及A地之地上權併付拍賣優先受償?

【96司法官】

(二)試就下列一系列事實所組成之各不同組合,解答後列各問:
(1)甲有一建築用地。
(2)甲向乙借錢而將該建築用地設定抵押權於乙。
(3)甲在該建築用地上建造房屋。
(4)甲將該建築用地設定地上權於丙。
(5)丙取得地上權後,在該建地上建造房屋。 問:
1.(1)、(2)、(3)依序組合下,屆清償期,甲未清償,乙實行抵押權,無人應買,乙應如何主張權利?
2.在(1)、(3)、(2)依序組合下,屆清償期,甲未清償,乙實行抵押權時,將發生何種問題?
3.(1)、(2)、(4)、(5)依序組合下,屆清償期,甲未清償,乙實行抵押權,無人應買,乙應如何主張權利?

【84司法官】

二、甲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男與戊女為夫妻。乙曾偽造甲之遺囑而被甲發現。甲死亡時,戊已懷胎。丙、丁於甲死亡後,即就甲之遺產為分割之協議。試問該協議是否有效?有無侵害他人之繼承權?何人得代理胎兒主張何種權利?(25分)

答題關鍵
為使物盡其用、貨暢其流,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為民法第829條之例外。遺產分割之方法有三:即遺囑指定分割(第1165條)、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第一小題涉及協議分割,協議分割為共同繼承人間之契約,將部分繼承人排除之協議分割,其協議無效。民法第1166條第1項「保留胎兒應繼分」之規定為禁止規定,違反者,其分割行為無效。第二小題係「繼承權被侵害」之意義,含有「繼承資格被否定」及「遺產標的物被概括占有」兩種意義。若僅爭執繼承權之有無,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即可;若僅遺產標的物被占有,則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即可。第三小題考到當分割行為無效時,應如何為救濟的問題。三個小題都是相關聯的,思考邏輯上必須一致。

精準擬答
(一)協議分割無效:
1.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協議分割」為遺產分割方法之一。學說通說認為,協議分割為共同繼承人間之契約,自須由全體繼承人參與,將部分繼承人排除之協議分割,其協議無效(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664號判例)。
2.(1)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遺產繼承人本有乙、丙、丁三人;惟乙曾偽造甲之遺囑,若係偽造被繼承人甲「關於繼承之遺囑」,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乙喪失繼承權。
(2)乙喪失繼承權後,胎兒於繼承開始時雖尚未出生,但為保護胎兒之利益,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戊之胎兒於乙喪失繼承權後,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3.本題,若乙偽造被繼承人甲「關於繼承之遺囑」,乙喪失繼承權,遺產繼承人為丙、丁及戊之胎兒。今丙、丁於甲死亡後,就甲之遺產為分割之協議,該分割協議欠缺戊之胎兒的參與,分割協議無效。

(二)丙、丁之分割協議侵害胎兒之繼承權:
1.且依民法第1166條第1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本題,丙、丁於甲死亡後,就甲之遺產為分割之協議,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本條為禁止規定,丙、丁違反本條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其分割行為,無效。
2.關於繼承權之侵害之意義,含有「繼承資格被否定」及「遺產標的物被概括占有」兩種意義。丙、丁就甲之遺產為分割之協議,係否認胎兒之繼承資格,侵害胎兒之繼承權。

(三)戊女得代理胎兒請求重行分割或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訴訟」:
1.承上所述,丙、丁之分割協議無效。而胎兒僅繼承資格被否定,由戊代理胎兒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訴訟」即可明確。
2.分割行為既屬無效,法定代理人戊得代理胎兒請求重行分割(遺產分割請求權)。

參考資料
林秀雄,繼承法講義,2009年最新版,頁15、頁52∼53。頁108∼110。

相關試題
(一)甲夫乙妻生育有子女丙、丁二人。因丙對甲、乙有重大之侮辱情事,甲明確表示丙不得繼承其遺產。
1.甲剝奪丙之繼承權前,已婚之丙已生育有戊。甲死亡後,戊得否代位繼承?
2.甲剝奪丙之繼承權後,丙與其配偶始生育庚。甲死亡後,庚得否代位繼承?

【101身障三等地政】

(二)甲男未婚收養A為養子,乙女喪偶並生有B女。嗣後經友人介紹,甲乙結婚,且甲男收養B女。甲因故死亡,是時乙已經懷胎三月。試問:
1.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每位繼承人應繼分為多少?
2.於胎兒出生前,繼承人應如何分割遺產?

【98普考財稅行政】

(三)甲於生前書立遺囑指定其遺產之分割方法如下:「配偶乙、親生子丙及養女丁分別分得價值均各為200萬元之鑽戒1只、土地1筆及房屋1間」。甲死亡且經分割遺產後,丁發現其所分得之房屋有結構上之瑕疵,經修繕而支出60萬元之修理費用。請問:丁對乙及丙有無可以主張之權利?

【94地特法制】

(四)甲死亡時,扣除負債,有遺產六百萬元。
1.若甲有妻子乙、兒子丙及女兒丁以及妻子乙所懷之胎兒,而且甲並未訂立遺囑分配遺產,若甲之妻子乙所懷之胎兒在出生時係死胎,試問:依法應如何分配甲之遺產?
2.若甲曾依公證遺囑方式表示將其全部遺產捐贈某一保護動物協會時,試問:乙、丙及丁(乙之胎兒係死胎),就甲之遺產得主張何等內容之權利?

【96基層四等財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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