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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102學年度第2次公幼教保員聯合甄選

【原文轉自: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更新日期: 2013/12/24 下午 06:24:25

花蓮縣102學年度第2次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網站(網址: http://exame.hlc.edu.tw/ )。

一、報名日期:102.12.25 - 12.27,採網路報名。

二、考試日期:
(一)初試:103.01.11
(二)複試:103.01.19

三、甄選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非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厚查正屬時,應予以解約。
(二)具備幼兒(稚)園教師資格。
(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6條,幼照法施行前已取得教保人員資格,且於幼照法施行之日在職之現職人員。
(四)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之日未在職,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五)具備100年6月29日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1.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3.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93年12月23日),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
4.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取得該教保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六)具備100年6月29日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7條「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資格者。

四、考試科目:
(一)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二)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五、缺額:
國福國小附設幼兒園1名
忠孝國小附設幼兒園1名
中原國小附設幼兒園1名
明義國小附設幼兒園2名
明禮國小附設幼兒園1名
北濱國小附設幼兒園1名
明恥國小附設幼兒園2名
明廉國小附設幼兒園2名
志學國小附設幼兒園1名
三棧國小附設幼兒園1名
富世國小附設幼兒園1名
富源國小附設幼兒園1名
瑞穗國小附設幼兒園1名
瑞美國小附設幼兒園1名
松浦國小附設幼兒園1名
富里國小附設幼兒園1名
永豐國小附設幼兒園1名
新城鄉立幼兒園1名
合計21名

六、 簡章下載
更新日期: 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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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公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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