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司法五等錄事、庭務員 111司法五等錄事、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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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下列承辦法官,何者應自行迴避?

  • (A)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程序者,曾參與該事件調解程序之法官
  • (B)下級審之判決經上級審廢棄而發回更審者,曾參與該更審前判決之法官
  • (C)曾參與該事件保全程序之法官
  • (D)上訴至最高法院之事件,曾參與該事件第二審判決之法官
Ans:(D)

試題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32 條:「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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