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考試改制 及格科目保留3年
【原文轉自: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 2019/6/21 下午 06:54:32
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包括調整部分科目免試申請資格、及格標準與應試科目成績保留事項等,相關修正自今年會計師考試適用。
考試院表示,現行會計師考試雖採科別及格制,保留期間為3年,但實際上只有第1年及格科目保留3年,其餘科目則未達3年,期限屆滿未能全部科目及格者,已及格科目之效力歸於消滅,全部科目均須重新應試。
為充分保障應考人應試權益,改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個別計算及格科目保留期限;對於已有部分科目及格者,於各該科目成績保留期間內,如通過部分科目免試申請,其免試科目與已及格之科目可以併計。
另針對以外國會計師證書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為確保其專業能力,增列需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1年以上經驗之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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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依108年7月1日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應試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三年,各科目分別計算。」
二、為維護旨揭108年會計師考試應考人之權益,凡於報名時曾依修正前之規定,就105年至107年間已及格科目聲明放棄保留效力者,其聲明書一律作廢。應考人得自行決定是否繼續保有原及格科目之效力而不予應考該科目,或重新應考該科目。
三、另依前揭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0條第3項規定,「應考人於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再報名應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後應試成績為準。」本(108)年會計師考試舉行時,應考人若就105年至107年間已及格科目重新應考,該科目成績一律以本次考試之成績為準。
四、應考人對於新修正會計師考試規則之應試科目成績保留或其他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不明瞭之處,請向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洽詢(電話:02-22369188轉3926、3927)。
考試院表示,現行會計師考試雖採科別及格制,保留期間為3年,但實際上只有第1年及格科目保留3年,其餘科目則未達3年,期限屆滿未能全部科目及格者,已及格科目之效力歸於消滅,全部科目均須重新應試。
為充分保障應考人應試權益,改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個別計算及格科目保留期限;對於已有部分科目及格者,於各該科目成績保留期間內,如通過部分科目免試申請,其免試科目與已及格之科目可以併計。
另針對以外國會計師證書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為確保其專業能力,增列需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1年以上經驗之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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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最新公告
主旨:為維護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應考人之權益,凡於報名時曾就105年至107年間已及格科目聲明放棄保留效力者,一律予以作廢。應考人得自行決定是否繼續保有原及格科目之效力或重新應考該科目。公告事項:
一、依108年7月1日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應試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三年,各科目分別計算。」
二、為維護旨揭108年會計師考試應考人之權益,凡於報名時曾依修正前之規定,就105年至107年間已及格科目聲明放棄保留效力者,其聲明書一律作廢。應考人得自行決定是否繼續保有原及格科目之效力而不予應考該科目,或重新應考該科目。
三、另依前揭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0條第3項規定,「應考人於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再報名應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後應試成績為準。」本(108)年會計師考試舉行時,應考人若就105年至107年間已及格科目重新應考,該科目成績一律以本次考試之成績為準。
四、應考人對於新修正會計師考試規則之應試科目成績保留或其他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不明瞭之處,請向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洽詢(電話:02-22369188轉3926、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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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王
發表新日期: 2019/6/21 下午 06:54:32
更新日期: 2019.07.04
網址:https://www.public.com.tw/news-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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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公職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