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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大修正落實淘汰制

【原文轉自: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 2019/12/16 上午 10:23:11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律師法條文從現行53條大幅增加至146條,是該法自1941年制定以來最大幅度修正,修正重點包括改革律師任用、淘汰、懲戒制度、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等

修正案三讀通過
條文規定,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不過申請人若有「依法官法遭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司法廉潔性或律師職務獨立性之行為且情節重大」、「依法官法受撤職處分」等情,即不得發給證書。

此外,若請領者涉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罪或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起訴,法務部也得停止審查其證書申請。

懲戒部分,過去律師懲戒處分僅有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2年以下及除名4種,本次修法增加「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至12小時研習」,停止執行職務時間調整為2個月以上、2年以下。

為方便民眾查詢律師是否確實具有資格,條文也規定法務部應於網站上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該系統得對外公開姓名、性別、律師證書字號及相片等7種個人資料。

另為解決目前律師必須同時加入各地方律師公會才能在該地執業之困擾,修法明定未來律師僅需加入一個地方律師公會,即可在全國執行職務,相關規定待全國律師聯合會以章程定之。
考情解析
更新日期: 2019.12.20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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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公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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