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法官考試/軍法官資格與錄取受訓
國防部軍法官招募對象包含,現役軍官、備役軍官及未役青年,三者報名資格相同,皆須律師考試、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等。現役軍官須為45歲以下,備役軍官上尉者40歲以下,中尉以下限制則為35歲,另未役青年限制為3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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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考試日期
| 114年國防部軍法官甄選 | |
|---|---|
| 報名日期 | 2025/05/07 - 2025/05/29 |
| 筆試日期 | 另行通知 |
| 簡章下載 | 114年國防部軍法官甄選 |
國防部軍法官資格
一、甄選資格
- 具有律師考試、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者。
- 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3年、助理教授4年或講師5年,講授國防部所定主要法律科目(主要法律科目係軍法官考試規則所定之科目:憲法、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法、刑事政策)2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二、甄選對象
| 類科 | 現役軍官 |
|---|---|
| 年齡 | 45歲以下。 |
| 其他條件 | 1.近3年考績甲等以上(無3年以上考績者,以最近歷年考績為準)。 2.現役軍官未經單位主官同意者,不得參加甄選。 |
| 國籍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 |
| 類科 | 後備役軍官 |
|---|---|
| 年齡 | 1.後備役上尉:40歲以下。 2.後備役中尉、少尉:年齡35歲以下。 |
| 其他條件 | 1.離營前最後1至3年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得為乙上。 2.退伍未逾5年,或曾志願入營經解除召集逾1年且未逾3年之後備役上尉階以下軍官。 |
| 國籍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 |
| 類科 | 未役青年(前2項以外之人員) |
|---|---|
| 年齡 | 32歲以下。 |
| 其他條件 | 依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辦理: 1.全民國防測驗成績證明。 2.智力測驗成績證明(達100分)。 3.體檢表。 4.體測證明。 |
| 國籍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 |
參加甄選之後備役軍官、未具現役或後備役軍官資格之人員,應依國防部通知時間及規定辦理志願入營或入伍,並於國防部規定期間內參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規定之現役軍官任職資格之專業軍官班隊,始得接受國防專業訓練。
軍法官甄選程序
一、資格審查
(一) 依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規定,收繳應備資料,實施甄選資格審查,審查結果另行公告。
(二)依「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第 5 條但書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口試:
- 未繳齊應備之文件、資料,經定期命其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 不符合第3條之資格或條件。
- 有法官法第6條所列情事之一。
- 曾受公務員懲戒法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公務人員考績法記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陸海空軍懲罰法記大過以上之懲罰處分。
- 最近5年曾受公務人員考績法記過懲處處分或陸海空軍懲罰法記過之懲罰處分。
- 曾受律師法除名之懲戒處分。
- 最近10年曾受律師法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
- 最近5年曾受律師法申誡或警告之懲戒處分。
- 經依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相關規定實施安全調查結果,涉及安全調查限制條件。
二、口試
- 日期: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人員。
- 地點: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會議室。
軍法官口試方式
- 參加口試人員,軍職請著季節服裝,非軍職請著整齊合宜服裝,依通知口試時間40分鐘前,至國防部會客室完成報到,逾時報到、服裝不合規定或未攜帶身分證明者(軍人身分證或國民身分證),不得應試。
- 由甄選會委員3至5名擔任口試委員(口試委員應有3分之2以上曾擔任軍法官),按參加甄選人之操守、能力、身心狀態及敬業精神等項目綜合評分,成績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口試分數以口試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分數計算。
- 口試及格者,由甄選會召開會議決議擇優錄取人員,參加國防專業訓練。甄選會之審議,以委員總人數3分之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軍法官甄選錄取受訓事項
一、錄取人員應參加國防專業訓練17週(含分科教育13週及實務訓練4週);未曾受入伍教育者,應先完成入伍教育8週,始可參加國防專業訓練。
二、錄取人員曾接受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之分科教育成績及格者,免予實施前項專業訓練之分科教育。
三、未役青年於錄取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全民國防測驗」、「智力測驗」、「體能鑑測」及「體檢」者(均以測驗乙次為限,不得要求補考),視同自願放棄錄取資格,一律不受理資格保留,錄取通知同時失效。另體格檢查結果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入伍教育等志願入營作業暨國防專業訓練,亦不受理資格保留;惟本部得視情形給予當事人複檢乙次之機會,複檢結果仍不合格者,依前段規定辦理。
四、另未依規定時間完成入伍教育及國防專業訓練報到者,廢止其錄取資格,亦不受理資格保留。
五、國防專業訓練前或未曾受入伍教育者於入伍前,應遵守下列事項:
- 律師應撤銷法院登錄及退出各地方律師公會,入伍及訓練期間不得執行律師業務或有受委任案件。
- 公職人員應完成離職程序。
- 於受訓後發現違反前2項所列之情事,則撤銷錄取資格並核予退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