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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特考科目及調查局體能測驗與口試項目

調查局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調查局考試成績計算,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快速導覽目錄

調查局三等考試科目

調查局三科考試科目共計 6 科,包括普通科目 2 科、專業科目 4 科。應試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普通科目(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20%、法學緒論 20%、兩岸關係 20%、英文 40%)

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調查工作組 3.社會學
4.政治學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6.外國文(◎英文、日文、德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韓文、土耳其文)(選試科目)
法律實務組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
5.行政法
6.商事法
財經實務組 3.經濟學
4.財務管理
5.中級會計學
6.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化學鑑識組 3.生物化學
4.有機化學
5.分析化學
6.儀器分析
醫學鑑識組 3.生物化學
4.有機化學
5.分子生物學
6.遺傳學
電子科學組 3.電子學與電路學
4.計算機概論
5.工程數學
6.通信與系統
資訊科學組 3.作業系統及系統程式
4.資料庫應用
5.資通網路
6.資訊安全實務
營繕工程組 3.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4.營建法規
5.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6.政府採購法

調查局四等考試科目

調查局三科考試科目共計 5 科,包括普通科目 2 科、專業科目 3 科。應試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普通科目(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20%、法學緒論 20%、兩岸關係 20%、英文 40%)

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調查工作組 3.社會學概要
4.政治學概要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法律實務組 3.刑法概要
4.刑事訴訟法概要
※5.行政法概要
財經實務組 3.經濟學概要
4.財務管理概要
◎5.會計學概要
化學鑑識組 3.生物化學概要
4.分析化學概要
5.儀器分析概要
醫學鑑識組 3.生物化學概要
4.分子生物學概要
5.遺傳學概要
電子科學組 3.電子學與電路學概要
4.計算機概要
5.通信與系統概要
資訊科學組 3.系統分析與設計概要
4.資料庫應用概要
5.資通網路概要
營繕工程組 3.結構分析概要
4.施工法概要
5.政府採購法概要

複試項目:體能測驗及口試

調查局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個別口試)。

體能測驗

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

  1. 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
  2. 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

口試項目(採個別口試)

測驗項目 個別口試
口試說明 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評分項目
  1.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
  2. 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
  3. 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
  4. 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5. 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

調查局特考成績計算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第一試筆試成績未滿 50 分、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

項目 成績計算
三等考試
  1. 總成績,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 80%,第三試口試成績占20%。
  2. 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 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
四等考試
  1. 總成績,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 80%,第三試口試成績占 20%。
  2. 筆試成績,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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