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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學系考試科目

系別 行政警察學系
考試科目 1.國文與憲法
2.英文
3.警察勤務
4.警察法規(警察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及相關命令)
試題型態 「單一選擇題」 40 分(每題 2 分,共 20 題)與「多重選擇題」 60 分(每題 3 分,共 20 題)。
計分方式 「單一選擇題」答對者每題給 2 分;答錯者倒扣 1/3 題分;不答者以零分計。「多重選擇題」答對每一選項者,各獲得 1/5 題分;答錯每一選項者,各倒扣 1/5 題分;完全不答者以零分計。

行政警察學系修業年限

二年制技術系修業年限為2年,得延長2年,延長修業期間不給公費。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並完成相關規定所訂事項,成績及格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行政警察學系畢業出路

行政警察學系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巡官等同序列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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