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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師證考試資格
具學士以上學位之中華民國國民、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學生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中華民國國民依師資培育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者,得依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別,報名參加本考試。
| 類科 | 報考資格 |
|---|---|
| 幼兒園師資類科 | 取得修畢幼兒園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者。 |
幼兒園教師證考試科目
幼兒園教師證考試採筆試方式進行,題型包括選擇題、非選擇題及綜合題(綜合題得以填充、配合、問答、計算或證明等多元型式呈現)。各應試科目以100分為滿分。命題如為選擇題型者,應為四選一之單選題,答錯不倒扣。
| 類科 | 幼兒園教師證考試科目 |
|---|---|
| 共同科目 | 國語文能力測驗 |
| 教育專業科目 | 1.教育理念與實務 2.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3.課程教學與評量 |
教師資格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100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通過:
- 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60。
- 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50。
- 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幼兒園各科素養評量指標
一、共同科目
| 應試科目 | 評量指標 |
|---|---|
| (一)國語文能力測驗 | 1.語文理解:包括語文知識與閱讀理解。 (1)語文知識: A.字詞理解與運用分析。 B.文化常識與應用文書。 (2)閱讀理解: A.內容意旨。 B.篇章結構與風格欣賞。 |
| 2.溝通表達:能以通順語句、適當結構,抒發主觀經驗並整合客觀資訊,以達成有效溝通。 |
二、教育專業科目
| 應試科目 | 評量指標 |
|---|---|
| (一)教育理念與實務 | (1)了解主要教育思潮與理論之意義、規準、本質、目的及功能,並應用於各級學校教育。 (2)了解社會結構、教育機會均等、多元文化教育,並應用於幼兒教保服務。 (3)了解我國幼兒教育政策、幼兒教育法規及幼兒園教育實務,並應用於幼兒園教育場域。 (4)了解教師專業倫理與實踐之內涵,並應用於幼兒園教保教育場域。 |
| (二)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 (1)了解幼兒身心發展理論,作為教學與輔導之依據。 (2)了解幼兒健康促進、安全與保護,常見健康問題之知識及應用適當照護方法。 (3)了解幼兒年齡、能力、興趣、不同社經背景、文化之個別差異,並應用適當學習原理及遊戲相關理論於幼兒之適性發展。 (4)了解特殊需求幼兒之身心特質及鑑定歷程,並提供適切支持、輔導及教學調整。 (5)了解並應用師生互動、班級文化及正向支持之原理與方法。 (6)了解輔導原理與技巧,並應用於幼兒之適性發展。 (7)了解幼兒園、家庭、社區之關係,並應用於幼兒之適性發展。 |
| (三)課程教學與評量 | (1)了解並應用幼兒教育課程之主要理論及課程取向,發展及設計課程、教學及評量。 (2)了解各領域教材教法及學習策略、教學媒材及學習科技、資源及技術,並應用統整概念設計課程及教學。 (3)了解社會變遷趨勢與幼兒教育重要議題(包括幼兒園、家庭及社區資源,與在地文化),並融入課程規劃與教學。 (4)了解並應用幼兒園學習環境之理論基礎與規劃原則。 (5)了解幼兒學習評量與教學評量之相關理論與方法,並應用於學習回饋與教學調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