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資格及高普考年齡限制、英文檢定測驗標準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即可報考,高考三級需大學以上學歷 ;普通考試需高中(職)以上學歷,技術類科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及證照類需具有相關證照、訓練或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高等三級考試資格暨普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凡年滿 18 歲,並符合各該等級、考試規定之應格資格者,即得報考。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並無最高年齡限制,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年滿 65 歲者應予命令退休。高考三級須大學以上學歷 ;普通考試須高中(職)以上學歷,技術類科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及證照類須具有相關證照、訓練或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 考試等別 | 應考資格(擇一) |
|---|---|
| 高考三級 |
|
| 普通考試 |
|
應屆畢業生「准予附條件應考」重點:
應屆畢業生即使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仍具備報考資格,但請務必於報名時提出「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並留意後續補繳規定,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 申請方式:填寫「附條件應考申請表」,並檢附「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研究所肄業者不適用)。
- 資格認定:畢業日期必須早於考試首日。
- 補繳規範:須於期限內郵寄畢業證書影本,並於右上角填寫:考區、類科、座號及身分證字號。
- 違規後果:逾期未補繳或審查不合格,將取消考試資格,成績不予計算且不得退費。
高普考個別資格條件
| 類科(等別) | 特殊限制條件 | |
|---|---|---|
| 僑務行政 | 高考 | 報名期間前五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選試英文為 B2 以上,選試其他外國文為 B1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者。 |
| 公職社會工作師 | 高考 |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立案之團體二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
| 國際文教行政 | 高考 | 報名期間前五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選試英文為 B1 以上,選試其他外國文為 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 新聞 | 高考 | 於報名期間前五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 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 觀光行政 | 高考 | 報名期間前五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 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 航空器維修 | 高考 | 曾任飛機、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
| 普考 | 曾在國內、外航空學校(班)航機修護班次受訓累計達五個月以上畢(結)業得有證明,並曾任飛機或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 |
| 航空駕駛 | 高考 | 曾在國內、外學校(班)航空飛行班次受訓累計達五個月以上畢(結)業得有證明,所選試直昇機飛行原理或飛機飛行原理,其直昇機或飛機飛行時數累計 250 小時以上者(包括儀器飛行訓練時數累計 50 小時以上)。 |
| 普考 | 曾在國內、外學校(班)航空飛行班次受訓累計達五個月以上畢(結)業得有證明,並曾任直昇機飛行時數累計 250 小時以上者(包括儀器飛行訓練時數累計 50 小時以上)。 | |
| 公職獸醫師 | 高考 | 領有獸醫師證書者。 |
|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 高考 | 領有土木工程技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土木工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
| 公職建築師 | 高考 | 領有建築師證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者。 |
| 公職測量技師 | 高考 | 領有測量技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測量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
| 公職護理師 | 高考 | 領有護理師證書、地方政府登錄之執業執照及領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
| 公職臨床心理師 | 高考 | 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臨床心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
| 公職諮商心理師 | 高考 | 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諮商心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
| 公職營養師 | 高考 | 領有營養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營養諮詢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
| 公職醫事放射師 | 高考 | 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醫事放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
| 公職防疫醫師 | 高考 | 領有醫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執行業務證明文件者。 |
| 公職食品技師 | 高考 | 領有食品技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食品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
| 公職醫檢驗師 | 高考 | 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醫事檢驗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
| 公職藥師 | 高考 | 領有藥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二年以上藥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
| 技術類科 | 高考 | 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組、所學位畢業。 |
| 普考 | 相關類科學校畢業。 | |
上述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 全民英檢(GEPT)。
- 多益(TOEIC)。
- 托福(TOEFL)。
- 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 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 外語能力測驗(FLPT)。
- 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BESTEP)。
※參考:英檢與 CEFR 對照表
高普考體檢類組
高普考大部分類科不須實施體格檢查,僅對少數特殊類科實施體檢者。高考三級「航空駕駛」及「航空器維修」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實施體格檢查。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什麼人不能考公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