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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考試 ─ 考試科目

司法官考試科目/司法官一二試及口試成績計算方式

律師、司法官科目具有同質性,應考人高度重疊,2019年起二項考試,第一試、第二試均同時舉行,相同應試科目也採同一試題,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

司法官一試科目

司法官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600分,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配分如下:

司法官一試 ※1.綜合法學(一):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二):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

司法官二試科目

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900分,採申論式試題,各應試科目配分如下:

司法官二試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
5.國文(作文)(100分)

※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司法官三試口試

司法官考試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100分,並依口試規則規定辦理。依口試規則第二條規定,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個別口試 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集體口試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團體口試 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其主持會議能力、口語表達能力、組織與分析能力、親和力與感受性、決斷力,及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分析能力、團體適應力、壓力忍受性、積極性。

司法官考試成績計算

司法官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第一試 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第二試 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20%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但第二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總成績 以應考人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司法官考科Dcard常見問題

Q:司法官考試科目為何?

司法官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科目為「綜合法學(一)(二)」;第二試為「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國文(作文)」;第三試為集體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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