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衛模擬考
- 公衛模擬考試4/22~5/4考試報名,請詳閱此文
營養師 ─ 考試時間資格
營養師考試時間
- 報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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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專技高考營養師考試:112.10.17 - 112.10.26
第二次專技高考營養師考試:113.04.09 - 113.04.18
- 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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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專技高考營養師考試:113.02.04 - 113.02.05
第二次專技高考營養師考試:113.07.27 - 113.07.29
營養師證照:營養師考試時間/營養師資格與實習規定
營養師每年舉行2次考試,分別在二月和七月,及格率平均約在10%上下,通過營養師國考取得營養師身分,才能提供營養建議,未取得證照而違規執業者,將可以開罰5至25萬不等!
營養師薪資約3~4萬起薪,若服務於體重控制、塑身中心,業績好的營養師,待遇更可高達5~7萬。
營養師考試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專科以上學校營養(科學)、食品營養(科學)、保健營養(技術)、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醫學營養、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學、臨床營養、營養科學與教育等系、科、組、學位學程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營養師之實習,分下列四階段
【第一階段】:
90學年度及之前應屆畢業者(本系科應屆畢業或相當系科修畢7科20學分者,以下同)適用。實習不採計實驗性質課程,以課堂外實習為限。應考人應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學校成績單;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
【第二階段】:
91學年度至93學年度應屆畢業者適用。實習採計標準為於醫院、學校、工廠、機關團體等場所,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從事膳食供應與管理、臨床營養、社區營養三項之一,達3學分或162小時。
【第三階段】:
94學年度至103學年度應屆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學分/時數、學習活動、實習場所(條件)及指導實習之營養師條件如下:
(一)實習學分/時數及學習活動:
實習項目 | 學分數/時數 | 學習活動 |
基礎 | 1學分64小時 | 見習營養師。 |
膳食管理 | 2學分128小時 | 膳食製備與供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 |
臨床營養 | 3學分192小時 | 營養評估及諮詢、飲食計劃、營養教育與規劃。 |
社區營養 | 1學分64小時 | 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 |
(二)實習場所的條件:
實習場所 | 條件 |
醫院 | 能提供3種以上營養圖書期刊之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或地區以上醫院(應經評鑑合格)。聘有餐飲技術士2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1名以上。 |
學校 | 每餐供餐500人以上,每週供餐4天以上之辦理團體膳食的各級學校。聘有餐飲技術士1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1名以上。 |
工廠 | 每餐供餐2,000人以上,每週供餐5天以上之餐盒廠家或中央餐廚,且經CAS/GMP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取得衛生主管機構HACCP 制度認可,或衛生優良審查通過。聘有餐飲技術士3名以上,及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1名以上。 |
機關團體 | 辦理社區營養方案之衛生局(所),或公私立社區營養服務機構。聘有具教學資歷之專職營養師1名以上。 |
(三)實習應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進行
擔任指導實習之營養師,大學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2年以上;專科或相關學系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4年以上。其與實習生之比(即師生比)應為1:5。
【第四階段】:
104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學分/時數及學習活動如下,另實習場所(條件)及指導實習之營養師條件與第三階段同。
實習項目 | 學分數/時數 | 學習活動 |
基礎 | 1學分72小時 | 見習營養師。 |
膳食管理 | 2學分144小時 | 膳食製備與供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 |
臨床營養 | 3學分216小時 | 營養評估及諮詢、飲食計劃、營養教育與規劃。 |
社區營養 | 1學分72小時 | 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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