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身心障礙特考報名日期及放榜/報名簡章及身心障礙人員考公職補助
為落實憲法及身心障礙者相關法規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提供其擔任公職的機會,民國85年開辦身心障礙人員特考,考選部秉持在考試公平公正前提下,每次考試皆致力提供應考人多元化輔助措施及適性協助,合理調節應考人之障礙需求,以維護其應考權,及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應試權益,並提升其服務公職的機會及發展。
身心障礙特考日期
| 116年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簡章 | |
|---|---|
| 報名日期 | 115/12/21 - 115/12/30 |
| 筆試日期 | 116/04/17 - 116/04/18 |
| 115年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簡章 | |
|---|---|
| 報名日期 | 114/12/22 - 114/12/31 |
| 筆試日期 | 115/04/18 - 115/04/19 |
| 簡章下載 | 115年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簡章 |
116年身心障礙特考報名資訊
專為身心障礙朋友設置的「身心障礙特考」是進入公職體系的友善管道,設有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考試通常於每年 12 月下旬報名、隔年 4 月初舉行筆試,應考人須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即不得更改。各項重要日程與報名資訊如下:
- 報名日期:115.12.21(一) - 12.30(三)
- 考試日期:116.04.17(六) - 04.18(日)
- 考區設置:分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臺東六考區舉行。其考試地點會在考試前約 2 至 3 周公告。考生可透過「↪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相關資訊(實際日期以考試主辦單位公告為準)。
- 報名費用:三等考試 1,800 元、四等考試 1,600 元、五等考試 1,000 元。
身心障礙特考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滿 18 歲,即可報考身心障礙特考各等別考試,三等需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考試需高中(職)以上學歷,技術類科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而五等學歷條件不限。
| 項目 | 應考資格 | |
|---|---|---|
| 學歷 | 三等 |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
| 四等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
| 特殊限制 | 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 |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流程
有關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及身心障礙證明,可參閱以下流程:
一、提出申請
線上申辦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身心障礙鑑定線上申請,線上申請步驟>:但以下情形無法適用線上申請的情況,請至「戶籍地公所」或「各區公所」(視各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 必須到 3 家(含)以上鑑定醫院。
- 同 1 個類別因向度不同(例如須同時鑑定眼球結構與内耳結構)必須到不同鑑定醫院。
臨櫃辦理請檢附以下文件至「戶籍地公所」或「各區公所」(視各縣市政府規定),或可洽詢是否受理郵寄方式、到宅鑑定方式辦理:
- ☐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 ☐ 國民身分證正反影本(未滿 14 歲者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印章或簽名。
- ☐ 3 個月內 1 吋照片 3 張。
- ☐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請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及印章或簽名。
二、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親自前往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 一般流程(指定鑑定醫師):透過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進行鑑定 → 經衛生局審查 → 社會局(處)完成需求評估。
- 併同辦理流程(須配合公告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與診次):透過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進行鑑定 → 經需求評估人員辦理需求評估。
三、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四、評估連結服務
社會局(處)評估民眾服務需求,轉介或連結服務。
※資料來源:我的 E 政府
什麼人不能考公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 冒名頂替。
-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不具備應考資格。
身心障礙特考考試科目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科目分為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其中普通科目基礎能力測驗包括作文、中華民國憲法及法學緒論。總成績計算,視類科方式而定:僅採筆試者,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若包含筆試與實地測驗,則筆試成績占 60%、實地測驗成績占 40%。提醒您,缺考科目將以零分計算。完整科目請瀏覽↪身心障礙特考考試科目。
筆試科目
| 等別 | 應試科目 |
|---|---|
| 三等考試 | 普通科目 1 科(基礎能力測驗) + 專業科目 4 科。 |
| 四等考試 | 普通科目 1 科(基礎能力測驗) + 專業科目 3 科。 |
| 五等考試 | 普通科目 1 科(國文) + 專業科目 2 科。 |
申請延長考試時間注意事項
身心障礙特考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或口述應試者,應另檢具本考試報名首日前一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身心障礙特考錄取受訓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受訓重點
| 項目 | 訓練內容 |
|---|---|
| 基礎訓練 | 採行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或線上學習基礎訓練之方 式,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 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其課程配當及相關作業 事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另訂之。 |
| 實務訓練 | 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 態度為重。 |
| 訓練期間 |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其中 4 週為實體課程基礎 訓練;經保訓會核准採線上學習基礎訓練者,應於實務訓 練期滿日前,完成規定之課程及時數。 |
| 津貼支給 | 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
綁約限制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補習費用補助
政府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或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以促進就業,提供身心障礙者之就業、創業相關補助實際補助金額及資格條件,年齡為 18~65 歲 (臺北市為 68 歲)以下,可就以下項目 2 擇 1 申請補助:
- 國家公職考試補習費用:補助學費 1/2,最高 7,500元~20,000 元,新竹縣最高補助 40,000 元。
- 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費用:補助學費 1/2,最高 6,000元~14,000 元。
請依各縣市政府規定為準,或向«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詢問。
身心障礙特考常見問題
以下整理考生社群最熱門的『身心障礙特考』常見疑問,幫你秒懂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報考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