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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升官等 ─ 考試日期
警察升官等考試時間
- 報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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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113.07.23 - 113.08.01
- 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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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113.11.02 - 113.11.03
- 報名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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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簡章
警察升官等考試,基層警佐升警考試時間與資格簡介
警察升官等考試(佐升正考試),考選部每二年舉辨一次,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考試設臺北、臺中、高雄及花蓮等4考區。應考人應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完成後,即不得更改。
警察升官等考試日期
基層警佐警察人員想要晉升警正官等,可參加考選部每二年舉辨一次的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或每年舉辨的警察特考三等考試,另外,也可以透過訓練管道,參加保訓會辦理的「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只要符合訓練資格條件,並經由主管機關遴選,即可參訓,通過本項訓練後,就能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
113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 | |
報名日期 | 113.07.23(二) - 08.01(四) |
考試日期 | 113.11.02(六) - 11.03(日) |
放榜日期 | 預計114年1月 |
※警察升等考每二年舉辨一次,舉辦年度在基數年,例:111年、109年、107年。
警察升官等報考資格
警察升官等考試分警監警察官及警正警察官2等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
1.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2.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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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升官等考試成績計算方式
1.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各項成績之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2.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3年之年終考績成績,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30%,考試成績占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3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3.考試舉行前最近3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4.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警察升官等考試錄取標準
考試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考試及格者,取得警察人員升官等任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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