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金融基測報名資格不限!FIT考科及應用說明

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為減輕求職者多次準備銀行就業考試的壓力與負擔,參考類似入學考試的概念,整合銀行招考新進行員較常出現之考試科目,以建構銀行徵才具代表性之參考指標。
快速導覽目錄
金融基測資格條件
報名資格不限。此考試適合有志於銀行業金融相關業務,或對金融基礎學科有興趣的在校學生及社會人士參加。目前,彰銀、華銀、一銀、台企銀、台銀、合庫銀及兆豐銀等多家公股行庫已採用金融基測成績作為徵才標準。
| 項目 | 應考資訊 |
|---|---|
| 報名資格 | 不限。 |
| 報名方式 | 一律採個人網路報名方式辦理。 |
| 測驗考區 | 分為台北(雙北)、台中、高雄等三個考區,請擇一報考。 |
| 報名費用 | 每一考科之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500 元整(或愛學習點數 50 點)。 |
2027年金融基測(FIT)考試日期
2027 年金融基測 FIT 共計舉辦 5 次,各屆實際測驗日期仍以金融基測專區為準。
| 甄試類別 | 報名日期 | 測驗日期 |
|---|---|---|
| 第 26 屆 | 2026.11.24(二)~2026.12.22(二) | 2027.01.09(六) |
| 第 27 屆 | 2027.01.05(二)~2027.01.29(五) | 2027.02.20(六) |
| 第 28 屆 | 2027.02.23(二)~2027.03.22(一) | 2027.04.11(六) |
| 第 29 屆 | 2027.06.22(二)~2027.07.19(一) | 2027.08.07(六) |
| 第 30 屆 | 2027.09.14(二)~2027.10.19(二) | 2027.11.06(六) |
※測驗題型及方式:四選一單選題, 採答案卡作答。
金融基測(FIT)考科及應用職缺
台灣金融研訓院評估效益後,暫停辦理考科Ⅲ及考科Ⅳ,主因是銀行職缺需求不足、考生報考意願低且經濟效益有限。未來將視各銀行徵才需求調整,若行庫對法務與資訊類檢定的需求提高,不排除重新開辦。
| 測驗考科 | 應用職缺 |
|---|---|
| 考科 I 【會計學+貨幣銀行學】 | 一般行員(含外務組、金融組、櫃臺組與原住民組)、一般金融人員、數位金融人員、辦事員、專案助理理財人員。 |
| 考科 II 【票據法+銀行法】(含施行細則) | 一般行員(含外務組、金融組、櫃臺組與原住民組)、高等辦事員、法務人員、法令遵循(法務、催收)人員、專案助理理財人員、儲備菁英人員(法務人員組)、法務/法遵/洗錢防制人員。 |
| 考科 III 【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 一般行員(法務人員組)、大中華地區法遵人員 、法務人員、儲備菁英人員(法務人員組)、法務(催收)人員、法令遵循(法務、催收)人員、法務(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催收)人員。 |
| 考科 IV 【邏輯推理+資訊科技+創新科技】 | 資訊人員、電腦操作人員、銀行業務系統程式開發人員、系統管理人員、系統操作人員、資安管理人員、程式設計人員(含 Cobol、Java、Net)、網頁應用程式設計師。 |
金融基測(FIT)測驗題數及時間
測驗題型及方式:四選一單選題,採答案卡作答。
| 測驗考科 | 試題題數 | 測驗時間 |
|---|---|---|
| 考科 I 【會計學+貨幣銀行學】 | 80 題 | 1.5 小時 |
| 考科 II 【票據法+銀行法】(含施行細則) | 50 題 | 1 小時 |
| 考科 III 【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 80 題 | 1.5 小時 |
| 考科 IV 【邏輯推理+資訊科技+創新科技】 | 80 題 | 1.5 小時 |
金融基測(FIT)測驗內容及範圍
考科 I 【會計學+貨幣銀行學】
| 考科 | 測驗內容及範圍 |
|---|---|
| 會計學 |
|
| 貨幣銀行學 |
|
考科 II 【票據法+銀行法】(含施行細則)
| 考科 | 測驗內容及範圍 |
|---|---|
| 票據法(含施行細則) | 第一章 通則:§1~§23 第二章 匯票:第一節~第十二節 §24~§119 第三章 本票:§120~§124 第四章 支票:§125~§144 |
| 銀行法(含施行細則) | 第一章 通則:§1~§51-2 第二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52~ §69 第三章 商業銀行:§70~ §76 第五章 專業銀行:§87 ~§99 第七章 外國銀行:§116~§124 第八章 罰則:§125~§136-3 |
考科 III 【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 考科 | 測驗內容及範圍 |
|---|---|
| 民法 |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編 債 第三編 物權 第四編 親屬 第五編 繼承 |
| 民事訴訟法 | 第一編 總則 §1~§243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第四章 §244~§436-32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第二章 §437~§481 第四編 抗告程序 §482~§495-1 第五編 再審程序 §496~§507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507-1~§507-5 第六編 督促程序 §508~§521 第七編 保全程序 §522~§538-4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539~§567 |
| 強制執行法 | 第一章 總則 §1~§30-1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31~§122-4 第三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123~§126 第四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127~§131 第五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132~§140 第六章 附則 §141~§142 |
考科 IV 【邏輯推理+資訊科技+創新科技】
| 考科 | 測驗內容及範圍 |
|---|---|
| 邏輯推理 | 觀念題 數學計算 |
| 資訊科技 |
|
| 創新科技 | 人工智慧、大數據、雲端 運算、物聯網、區塊鏈、數位化經營、行動支付、行動商務、VR/AR、Fintech |
金融基測(FIT)等級說明
考科 I 【會計學+貨幣銀行學】
| 測驗考科 | 會計學 |
|---|---|
| 精熟(A) | 能夠理解及運用會計準則公報,具備處理複雜的會計相關計算與分錄的能力,熟悉財務報表,並能有效進行分析及運用。 |
| 基礎(B) | 能夠處理一般的會計相關計算與分錄;對財務報表具備基礎分析能力。 |
| 待加強(C) | 僅能部分瞭解會計基本原則與概念,對財務報表僅具備部分概念。 |
| 測驗考科 | 貨幣銀行學 |
| 精熟(A) | 應具備銀行、證券及保險等各項金融知識,同時對於當前金融機構運作、業務內容有相當深入了解。除能夠理解貨幣銀行學的大多數概念和學理之外,並能夠串連多個貨幣銀行學的觀念或學理,且能夠分析或推演意外事件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及總體經濟政策的影響。 |
| 基礎(B) | 應具備銀行、證券及保險等基礎金融知識,並對其該領域之運作及規範有初步了解。能夠理解貨幣銀行學的基本概念和學理,並理解意外事件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及總體經濟政策的影響。 |
| 待加強(C) | 具備銀行、證券及保險等零星的金融知識,僅能認識有限的貨幣銀行學基本概念或學理。 |
考科 II 【票據法+銀行法】(含施行細則)
| 測驗考科 | 【票據法+銀行法】(含施行細則) |
|---|---|
| 精熟(A) | 熟悉票據法與銀行法之規範要件及目的,能正確的引據並運用於銀行或相關金融實務面,且明確知悉違反法規與法律效果間之關聯性。 |
| 基礎(B) | 瞭解票據法與銀行法之基本規範要件及目的,能運用於銀行或相關金融一般實務所需。 |
| 待加強(C) | 對於票據法與銀行法的規範要件及目的僅有零星的理解。 |
考科 III 【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 測驗考科 | 【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
|---|---|
| 精熟(A) | 能嫻熟民事實體及程序法律規範對私權保護之理論與實務,正確分析私權法律關係,並能深入瞭解訴訟救濟程序及強制實現私法上請求之程序運作。 |
| 基礎(B) | 能掌握民事實體及程序法律規範之架構與內容,並瞭解私權法律關係及其解決與實現之民事訴訟與強制執行程序。 |
| 待加強(C) | 僅能約略認識民事實體及程序法律規範之基礎性知識,運用能力尚不足。 |
考科 IV 【邏輯推理+資訊科技+創新科技】
| 測驗考科 | 【邏輯推理+資訊科技+創新科技】 |
|---|---|
| 精熟(A) | 邏輯分析能力強,對資訊科技具有整體性認知,熟悉創新科技知識,亦能運用所學來解決多種資訊相關問題。 |
| 基礎(B) | 具有基本邏輯分析能力,對資訊科技具有一般性認知,瞭解創新科技知識,亦能運用所學來處理部分資訊領域的問題。 |
| 待加強(C) | 僅能懂部分邏輯概念,僅能以標準作業程序處理部分資訊科技問題,對創新科技僅有零星概念。 |
金融基測(FIT)採用銀行
現有採用金融基測銀行包括公股及民營銀行如下:(實際仍以徵選單位簡章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