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考試»115司法官考試日期/放榜/資格/簡章一覽
司法官考試分為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實際考試日期、放榜日期視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司法官考試日期
| 115年司法官考試(第二試)簡章 | |
|---|---|
| 報名日期 | 115/09/10 - 115/09/16 |
| 筆試日期 | 115/10/25 - 115/10/26 |
| 115年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簡章 | |
|---|---|
| 報名日期 | 115/04/20 - 115/04/29 |
| 筆試日期 | 115/08/01 - 115/08/01 |
| 簡章下載 | 115年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簡章 |
司法官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計算至考試前一日)且未滿 55 歲(計算至報名截止前一日),不限法律、政治或行政等相關背景,亦歡迎已取得律師執照者報考,共同投入司法行列。本考試共分為三試:第一試於 4 月報名、8 月考試;第二試於 9 月報名、10 月考試;第三試則於隔年 1 月舉行口試,並於 2 月公告錄取名單。
應考資格
| 類科 | 司法官考試 |
|---|---|
| 年齡限制 | 年滿 18 歲以上,55 歲以下。 |
| 資格條件 (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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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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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水待遇 | 司法官受訓期間每月領有津貼,結訓分發任用後(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月薪即達 10 萬元以上,隨年資與職等調升,資深者月薪可突破 20 萬元。 |
| 綁約限制 | 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司法官體格檢查
司法官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三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官考試科目
司法官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選擇題、第二試申論題(採電腦記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完整科目請瀏覽↪司法官考試科目。
| 試別 | 應試科目 |
|---|---|
| 第一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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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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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試 | 集體口試(評量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成績 100 分。 |
| 及格標準 | 司法官特考採第二試(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總分,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但若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或筆試任一科目成績為零分,則不予錄取。 |
| 歷屆試題 | ↪司法官考古題 |
司法官考試地點
- 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與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分臺北、臺中、高雄考區三考區舉行。
- 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與律師考試(第二試)同時舉行,分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舉行(電腦化測驗)。
- 司法官第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掌握司法核心職務,實現公平正義理想
通過後須完成司法官訓練,未來可擔任法官或檢察官,是進入司法體系的唯一管道,使命感與專業性兼具。
司法官錄取受訓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訓練重點
| 項目 | 內容說明 |
|---|---|
| 訓練重點 | 司法官訓練係為性質特殊之養成教育,著重司法實務核心 專業知識與職能之培育。 |
| 訓練機關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
| 訓練期間 | 分三階段實施,為期二年。 |
| 教育課程 | 司法官養成教育課程包括一般課程(培養司法倫理、專業人格與人文素養)、司法實務課程(連結理論與實務,提升偵查、審判運作能力)、專題課程(針對最新爭議問題進行深化研討,啟發獨立思考)及輔助課程(強化司法相關專業知能,因應社會變遷)。 |
非法律系考司法官
根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非法律系畢業生若具備指定法學學分,或已考取司法行政職系相關公職,均具備報考資格,可依下列三種途徑投入司法官考試:
| 資格條件 | 司法官考試 |
|---|---|
| 學歷與學分 | 大學以上學歷,且曾修習指定法律科目(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中任選二科以上,且每科須達二學分以上。 |
| 高考及格 | 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者。 |
| 普考及格 | 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且任職滿三年者。 |
司法行政職系包含之類科
司法行政職系」是公務人員職系說明書中規範的一類,主要職務在於辦理司法行政、訴訟輔導、監獄管理、保護管束等相關業務。根據現行法規,常見的司法行政職系類科包括:
| 類別職等 | 包含類科 |
|---|---|
| 司法三等 | 公證人、家事調查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財經/營繕工程)、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財經/電子資訊/營繕工程)、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監獄官。 |
| 司法四等 | 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 |
| 高考三級 | 司法行政。 |
補充說明
- 司法事務官與檢察事務官:這些職位在專業上細分為多個組別(如財經、資訊、工程),是因為司法機關在處理專業領域案件(如經濟犯罪、數位證據、工程履約爭議)時,需要具備特定背景的專業人才。
- 心理與輔導類科:如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家事調查官,主要協助法院處理家事案件中涉及兒少權益及心理諮商之輔助業務,屬於司法行政體系中專業性極高的類科。
- 法警與戒護人員:雖然職責重心不同,但在職系分類上,均屬維護司法環境安全及受刑人管理的重要支柱。
這些類科廣泛涵蓋了司法機關運作中的行政、技術、執行與心理支持四大面向。若您是為了準備報考司法官而進行職系確認,建議您同時核對當年度考選部釋出的《司法官考試應考須知》,確認您的及格證書是否精確對應上述職系範圍。
法官考試常見問題
以下整理考生社群最熱門的『司法官考試』常見疑問,幫你秒懂司法官考試報考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