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考試科目/司法官一二試及口試成績計算
司法官考試共分三試,第一、二試與律師考試同步舉行。考生須先通過第一試(選擇題)的篩選,方能參加第二試(申論題)及最終的第三試(口試)。測驗範圍包含憲法、行政法、民法、商事法、刑法,以及相關訴訟法等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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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考試科目
司法官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總分 600 分)及第二試(總分 900 分)均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其中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採申論式試題(電腦化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
司法官第一試考試科目
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 600 分,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 類科 | 司法官(第一試) |
|---|---|
| 應試科目 |
|
| 錄取標準 | 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 33% 為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
司法官第二試考試科目
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 900 分,採申論式試題(電腦化測驗),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 類科 | 司法官(第二試) |
|---|---|
| 應試科目 |
|
| 錄取標準 |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 20% 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但第二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司法官第三試口試
司法官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 100 分,並依口試規則規定辦理。依口試規則第二條規定,集體口試評量內容: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20 分。
- 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20 分。
- 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20 分。
- 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 分。
- 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20 分。
司法官錄取標準
- 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 33% 為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百 20% 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但第二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總成績:以應考人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掌握司法核心職務,實現公平正義理想
通過後須完成司法官訓練,未來可擔任法官或檢察官,是進入司法體系的唯一管道,使命感與專業性兼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