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證照»115護理師考試日期/護理師資格與實習規定
護理師人力不足是各醫院普遍面臨的挑戰。為了協助畢業生順利就業,並為醫療領域提供充足的專業人力,自112年11月起,首次增辦了第3次護理師考試。應屆畢業生如果在7月的考試中未能及格,約3個月後即可再次報考。此舉縮短了再次報考的時間,並增加了考試機會。
護理師日期
| 115年專技高考第三次護理師考試簡章 | |
|---|---|
| 報名日期 | 2026/08/08 - 2026/09/03 |
| 筆試日期 | 2026/11/08 - 2026/11/08 |
| 115年專技高考第二次護理師考試簡章 | |
|---|---|
| 報名日期 | 2026/04/07 - 2026/04/16 |
| 筆試日期 | 2026/07/25 - 2026/07/27 |
| 簡章下載 | 115年專技高考第二次護理師考試簡章 |
115年護理師考試日表
護理師國家證照考試一年舉辦三次,分別在 2 月、7 月與 11 月舉行,以幫助考生更快取得證照,其中第二次考試是應屆畢業生人數最多的主要場次。
| 項目 | 第三次護理師(專技高考) |
|---|---|
| 報名日期 | 115.08.28(五) - 09.03(四) |
| 考試日期 | 115.11.08(日) |
| 放榜日期 | 約 115 年 12 月上旬 |
| 考試地點 | 設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及金門等 8 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考區,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
| 報名費 | 2,300 元 |
護理師資格條件
護理師證照考試須專科以上學歷,護理相關科系畢業,但應考人有護理人員法所定不得充任護理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 項目 | 護理師(專技高考) |
|---|---|
| 應考資格 | 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
| 限制條件 | 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護理人員;其已充護理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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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專業技術人員考試是透過考試獲得執業資格,國家並無分發及任用的責任。 |
*外國人報考臺灣護理師,主要具備臺灣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護理相關學歷,並通過國家考試與華語能力要求。且無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護理師實習認定基準
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依應考人所繳驗之畢業證書所載之畢業日期,分兩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至 102 年 5 月 31 日畢業者適用。應考人畢業證書須載明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學校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實習證明或成績單即可。
第二階段: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 日以後畢業者適用。其實習定義、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時數最低標準及實習補修規定如下:
一、實習定義:
「實習」係指在臨床或社區中實際接觸個案照護之經驗,不包含示教室練習以及機構參訪、見習之時數。
二、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及實習時數最低標準:
| 實習學科 | 實習內涵 | 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
|---|---|---|
| 基本護理學實習 |
|
60 小時 |
| 內外科護理學實習 |
|
240 小時含內科經驗及外科經驗各 120 小時 |
| 產科護理學實習 | 實習內容以產前、產中、產後照護以及新生兒護理為主,其餘如高危險性妊娠、不孕症以及婦女健康之照護等由各校視狀況安排實習。 | 120 小時 |
| 兒科護理學實習 |
|
120 小時 |
| 社區衛生護理學實習 |
|
120 小時 |
| 精神衛生護理學實習 | 實習內容包含精神病患之「急性期」及「復健期」照護,由各校視狀況安排實習。 | 120 小時 |
| 實習總時數 | 基本護理學實習、內外科護理學實習、產科護理學實習、兒科護理學實習、社區衛生護理學實習、精神衛生護理學實習以及綜合實習等科目加總需達總時數 1,016 小時。 | 1,016 小時 |
三、實習補修規定:
國內、外學歷報考者,若各學科實習內涵不足或時數未達最低標準,均可至國內各醫學院校補修,並由該校出具證明。
護理師考試科目
護理師考試應試科目共計 5 科,考試科目包括基礎醫學、基本護理學與護理行政、內外科護理學、產兒科護理學、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考試採電腦化測驗,所列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60 分鐘,全部採測驗式試題,每題均為單一選擇題。
| 項目 | 護理師(專技高考) |
|---|---|
| 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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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格標準 | 應試科目總成績以平均計算,滿 60 分及格。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護理計師執照與工作範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係為取得執業資格,國家不負分發任用之責,取得護理師執照後的相關執業資格與工作內容如下:
| 項目 | 護理師(專技高考) |
|---|---|
| 考試及格 |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
| 執業資格 | 取得護理師證照後,若要正式執行護理工作,必須先加入當地護理師護士公會,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執照;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間須完成規定的繼續 education(繼續教育)積分才能辦理換照。 |
| 工作內容 | 護理師在醫院主要負責住院病人的三班輪班照護,工作步調緊湊,包含病情監測、給藥、注射、傷口護理與管路維護;在診所則採固定班別,以門診輔助為主,包含跟診、病患衛教、簡單注射與傷口處理,工作相對規律。 |
| 薪資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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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投考組合
若已取得護理師證照,亦可挑戰『公職護理師』類科;此類考試專為具備護理師資格者設計,能有效將專業證照轉化為公務職涯的升遷優勢。
| 項目 | 護理師 | 公職護理師 |
|---|---|---|
| 考試時間 | 每年 2、7、11 月 | 每年 7 月 |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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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師考試常見問題
以下整理自網路搜尋與社群的常見護理師考試疑問,方便考生快速掌握報考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