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更好的用戶體驗,本網站使用Cookie分析和其它追蹤。當您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Cookie技術支援。若您不同意Cookie的存取,可透過瀏覽器的設定選擇拒絕接受Cookie。
更多資訊請參閱《公職王會員服務條款暨隱私權聲明》。

身心障礙特考資格,須領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凡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考,技術類科須為相關系(組)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快速導覽目錄

身心障礙特考資格條件

身心障礙特考須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齡在 18 歲以上者,報考三等需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考試需高中(職)以上學歷,技術類科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而五等學歷條件不限。

共同資格

  • 國籍:中華民國國民。
  • 年齡:年滿 18 歲。
  • 特殊限制: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應試資格

等別 資格條件
三等考試 1.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2.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等考試 1.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2.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3.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4.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5.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五等考試 學歷條件不限。

什麼人不能考公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12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