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特考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及工作內容簡述
法院書記官-司法的得力助手。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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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考書記官工作內容
法院書記官工作內容主要負責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民事強制執行,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之業務。
身心障礙特考書記官考試科目
法院書記官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類科 | 法院書記官(四等) |
|---|---|
| 普通科目 |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 40%、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 |
| 專業科目 | ◎2.刑法概要 ◎3.民法概要 4.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身心障礙特考書記官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滿 18 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符合考試規定即可報考。
| 項目 | 應考資格 |
|---|---|
| 學歷條件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 特殊限制 | 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齡在 18 歲以上者。 |
| 分發單位 | 全國各法院及行政法院。 |
| 薪資待遇 | 法院書記官薪水,請參閱«身心障礙特考薪水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