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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考法院書記官 ─ 考試科目內容

身心障礙特考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及書記官工作內容

身障特考法院書記官-司法的得力助手

想要身披法袍擁有高社會地位嗎?「法院書記官」值得你一試!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身障特考法院書記官工作內容

錄取薪資 請參閱 【身心障礙特考薪資待遇
分發單位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工作性質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工作特色 1.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就可以取得報考司法官的資格。
2.書記官地位崇高,形象良好,進可攻擊他人之不正,退可保守自己親朋之安全。

身障特考法院書記官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滿18歲,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考。

四等學歷資格 高中職以上學歷。
進可攻退可守 對於有志於成為司法官卻並非相關科系畢業者,便可先考書記官,再考司法官。若只想留任,則可晉升為高級公務員,不管如何,法院書記官是一個進可攻、退可守的絕佳位置。

身障特考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

法院書記官只要符合學歷限制,即可報考,沒有科系限制,加上缺額眾多,想卡位進入司法界的考生,現在開始不嫌晚。

等別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四等考試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40%、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 ◎2.刑法概要
◎3.民法概要
4.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備註 為兼顧機關用人實際需求及降低應考人應試負擔,參照現行高普考試規則及高普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彈性多元調整方案調整原則,修正身心障礙考試三等及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並調整部分應試專業科目題型;另並修正本考試三等及四等考試普通科目僅列考一科,及配合調整三等考試成績計算方式。以下科目以修正草案為主,預計113年7月1日施行,詳細考試科目仍以考選單位公告為準。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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