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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考 ─ 科目與成績計算
身心障礙特考成績計算
身心障礙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60%,實地測驗成績占40%,考試成績有1科為零分或實地測驗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等別 | 成績計算方式 |
身障三等 | 1.筆試成績=(普通科目各科成績X 10%)+(專業科目成績總和/科目數X 所占百分比)。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低於50分。 |
身障四等 | 1.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4科,6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低於50分。 |
身障五等 | 1.普通科目1科,專業科目2科,3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低於50分。 |
身心障礙特考科目
(一)普通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身障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
身障四等 | |
身障五等 | ※國文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自112年起,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不再列考公文。
(二)專業科目:
身心障礙特考行政類科
類科 | 等別 | 專業科目 |
一般行政 | 三 | ◎1.行政法;◎2.行政學;3.政治學;4.公共政策;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四 | ※1.行政法概要;※2.行政學概要;◎3.政治學概要;◎4.公共管理概要 | |
五 | ※1.法學大意;※2.行政學大意 | |
一般民政 | 三 | ◎1.行政法;◎2.行政學;3.政治學;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5.地方政府與政治 |
四 | ※1.行政法概要;※2.行政學概要;◎3.政治學概要;◎4.地方自治概要 | |
五 | ※1.法學大意;※2.地方自治大意 | |
人事行政 | 三 | ◎1.行政法;◎2.行政學;3.現行考銓制度;4.各國人事制度;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四 | ※1.行政法概要;※2.行政學概要;3.現行考銓制度概要;4.心理學(含諮商與輔導)概要 |
|
五 | ※1.法學大意;※2.人事行政大意 |
|
社會行政 | 三 | ◎1.行政法;2.社會工作;3.社會學;4.社會福利服務;5.社會研究法 |
四 | ※1.行政法概要;2.社會工作概要;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4.社會研究法概要 | |
五 | ※1.社會工作大意;※2.社政法規大意 | |
勞工行政 | 三 | ◎1.行政法;2.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3.勞資關係;4.就業安全制度;5.社會學 |
教育行政 | 三 | ◎1.行政法;2.教育心理學;3.教育哲學;4.教育測驗與統計;5.教育行政學 |
四 | ※1.行政法概要;2.教育概要;3.心理學概要;4.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 |
五 | ※1.教育學大意;※2.教育法規大意 | |
文化行政 | 三 | 1.世界文化史;2.本國文學概論;3.藝術概論;4.文化人類學;5.文化行政 |
四 | 1.本國文學概要;2.世界文化史概要;3.藝術概要;4.文化行政概要 | |
戶政 | 三 | ◎1.行政法;2.移民政策與法規(含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關係法規);3.民法總則與親屬編;4.戶政法規(含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姓名條例);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四 | ※1.行政法概要;※2.移民法規與戶籍法規概要;◎3.社會工作概要;4.民法親屬編概要 | |
五 | ※1.法學大意;※2.戶籍法規大意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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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考商管類科
類科 | 等別 | 專業科目 |
財稅行政 | 三 | ◎1.經濟學;◎2.財政學;◎3.民法;◎4.會計學;◎5.租稅各論 |
四 | ◎1.稅務法規概要;◎2.財政學概要;◎3.民法概要;◎4.會計學概要 | |
五 | ※1.財政學大意;※2.稅務法規大意 | |
會計 | 三 | ◎1.會計審計法規(含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2.中級會計學;◎3.成本與管理會計;◎4.政府會計;◎5.審計學 |
四 | ◎1.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2.政府會計概要;◎3.審計學概要;◎4.會計學概要 | |
五 | ※1.會計學大意;※2.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 |
金融保險 | 三 | ◎1.經濟學;◎2.會計學;3.金融保險法規;4.保險學;5.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
四 | ※1.經濟學概要;◎2.會計學概要;3.貨幣銀行學概要;4.保險學概要 | |
統計 | 三 | 1.統計學;2.資料處理;3.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4.抽樣方法;◎5.經濟學 |
審計 | 三 | ◎1.審計學(含政府審計25%);◎2.政府會計;3.內部控制之理論與實務;4.審計應用法規(含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5.財報分析 |
四 | ◎1.會計學概要;◎2.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3.審計學概要;4.審計應用法規概要(含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 |
經建行政 | 三 | ◎1.經濟學;2.貨幣銀行學;3.國際經濟學;4.統計學;5.公共經濟學 |
四 | ※1.經濟學概要;2.貨幣銀行學概要;3.國際經濟學概要;4.統計學概要 | |
五 | ※1.法學大意;※2.經濟學大意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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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考法學類科
類科 | 試別 | 專業科目 |
法制 | 三 | ◎1.行政法;◎2.民法;3.刑法;4.商事法;5.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法院書記官 | 四 | ◎1.刑法概要;◎2.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行政法概要 |
執達員 | 四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強制執行法概要;4.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執行員 | 四 | ◎1.民法概要;※2.行政法概要;3.強制執行法概要;4.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庭務員 | 五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錄事 | 五 | ※1.法學大意;※2.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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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考其他專才
類科 | 試別 | 專業科目 |
衛生行政 |
四 | ◎1.衛生行政學概要;2.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3.食品與環境衛生學概要;4.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
地政 |
三 | 1.土地經濟學;2.土地利用(含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3.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5.土地估價 |
四 | 1.土地法規概要;2.土地利用概要;3.民法物權編概要;4.土地登記概要 | |
五 | ※1.土地行政大意;※2.土地法大意 | |
交通行政 |
三 | 1.運輸學;2.運輸管理學;3.運輸經濟學;4.運輸規劃學;5.交通行政 |
四 | 1.運輸學概要;2.運輸經濟學概要;3.運輸管理學概要;4.交通行政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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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考技術類科
類科 | 等別 | 專業科目 |
土木工程 |
四 | 1.工程力學概要;2.測量學概要;3.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4.土木施工學概要 |
機械工程 |
三 | 1.工程力學(含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2.流體力學;3.機械設計;4.自動控制;5.機械製造學(含機械材料) |
四 | 1.機械原理概要;2.機械力學概要;3.機械製造學概要;4.機械設計概要 | |
電力工程 |
三 | ◎1.工程數學;2.電路學;3.計算機概論;4.電子學;5.電力系統 |
四 | 1.電子學概要;2.輸配電學概要;3.基本電學;4.電工機械概要 | |
電子工程 | 三 | ◎1.工程數學;2.電子學;3.電路學;4.計算機概論;5.電磁學 |
四 | ※1.計算機概要;2.電子學概要;3.電子儀表概要;4.基本電學 | |
五 | ※1.電子學大意;※2.基本電學大意 | |
資訊處理 | 三 | 1.資料結構;2.程式語言;3.資料通訊;4.資訊系統與分析;5.資訊管理 |
四 | ※1.計算機概要;2.資料處理概要;3.資訊管理概要;4.程式設計概要 | |
衛生技術 | 三 | 1.醫用微生物(細菌、寄生蟲、黴菌);2.公共衛生學;3.醫用病毒學;4.血清免疫學;5.生物技術學 |
四 | 1.血清免疫學概要;2.醫用微生物學概要;3.醫用病毒學概要;4.生物技術學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身心障礙特考常見問題
Q:身心障礙特考考什麼?
身心障礙考試共同科2科,專業科目三等5科、四等4科、五等2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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