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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基於移民行政業務性質龐雜特殊,為因應實際勤業務及科技犯罪趨勢,於三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增設組別取才,並通盤檢視調整各等別、類科應試科目設計及內涵,其中三等、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均減列一科目,冀以符合業務推動需要。及放寬二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英語檢定測驗成績採認年限,由現行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放寬至五年內有效;英語檢定測驗種類增列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BESTEP)。(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公告)
移民行政工作內容
辦理全國各縣市的入出國及移民事務申請案件,推動外籍配偶輔導工作,並須24小時輪值執行旅客入出國證照查驗、管制案件處理、偽變造證件查處及人蛇偷渡查緝、反恐等工作。此外,負責全國各縣市專勤隊對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的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以及境內面談和外來人口查察。非法外來人口的收容管理及遣送也是工作之一。
- 分發單位: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北、中、南區事務大隊(含各地專勤隊、服務站及收容所)、國境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
- 薪資待遇:移民行政薪水,請參閱«移民署特考薪水待遇»。
二等移民行政考試
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類科 | 二等移民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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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憲法與英文(憲法50%、英文50%) |
專業科目 (修正草案) |
3.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研究 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5.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6.行政法研究 |
複試測驗 | 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集體口試)。 |
資格條件
移民二等資格 (修正草案) |
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並於報名期間前五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 B1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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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限制條件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且符合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
三等移民行政考試
考試科目
類科 | 三等移民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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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專業科目 (修正草案) |
◎3.行政法 ◎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5.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6.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韓文、俄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兼試 移民專業英文)(選試科目) |
複試測驗 | 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
資格條件
移民三等資格 (修正草案) |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並於報名期間前五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 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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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資格條件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且符合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
四等移民行政考試
考試科目
類科 | 四等移民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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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專業科目 (修正草案) |
◎3.行政法概要 ※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5.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複試測驗 | 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
資格條件
移民四等資格 |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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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資格條件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且符合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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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提早準備英語檢定,選擇多益 TOEIC、全民英檢 GEPT等常見測驗以符應考資格。
- 建議參加專業補習課程,掌握筆試命題趨勢與體能測驗技巧,提升錄取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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