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特考資格條件及英語檢定、體格檢查標準一覽表
移民署特考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即可報考,移民二等須碩士以上學歷、移民三等須大學以上學歷 、移民四等須高中(職)以上學歷,其中二等及三等考試之須具備英語能力檢定等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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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特考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凡年滿18歲,並符合各該等級、考試規定之應格資格者,即得報考。英語能力為移民行政人員執行職務之基本工作語言,為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並從考選端鼓勵及要求應考人強化英語實力,故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二等及三等考試之應考資格,並按等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能力檢定等級。其英語能力檢定自112年考試開始適用。
| 考試等別 | 應考資格 |
|---|---|
| 移民二等 | 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並於報名期間前五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 移民三等 |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並於報名期間前五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 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 移民四等 |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上述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 全民英檢(GEPT)。
- 多益(TOEIC)。
- 托福(TOEFL)。
- 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 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 外語能力測驗(FLPT)。
- 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BESTEP)。
※參考:↪英檢與 CEFR 對照表
移民署特考體格檢查
移民署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想成為移民官?這些準備不能少!
- 建議提早準備英語檢定,選擇多益 TOEIC、全民英檢 GEPT等常見測驗以符應考資格。
- 建議參加專業補習課程,掌握筆試命題趨勢與體能測驗技巧,提升錄取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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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不能考公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12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