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署工作內容/農田水利署錄取轉調限制
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都屬地方灌溉服務組織,新進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為基礎的工作人員,錄取後需要在原進用管理處服務滿六年始可外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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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署工作內容
農田水利法公布施行後,17 個農田水利會改制為 17 個灌溉管理組織,進用人員,試用期滿後,應於原進用之灌溉管理組織任職期滿後,始得商調至其他灌溉管理組織。如中途離職者,嗣後欲回任之人員,亦應先於原進用之灌溉管理組織,補滿任職年限後,始得任職於其他灌溉管理組織。
灌溉工程工作內容
| 甄選類科 | 工作內容 |
|---|---|
| 灌溉工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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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工作內容
| 甄選類科 | 工作內容 |
|---|---|
| 灌溉管理組 | 擬訂灌溉實施前之配水計劃、操作水路分水、調節水量、處理水利糾紛、取締盜水及破壞水利設施,督導掌水工與水利小組之工作、巡視灌溉設施、擬具養護歲修計劃等。 |
| 機電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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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質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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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行政工作內容
| 甄選類科 | 工作內容 |
|---|---|
| 資訊組 | 撰寫公務統計報表系統、灌溉水質監視系統及實際用水量等灌溉管理資訊系統處理。 |
| 行政組 | 負責農田水利署內一般性、日常性的工作,處理事務文書、檔案業務、出納業務、公文收發、倉庫管理、物料採購等工作。 |
| 會計組 | 財源的籌措、預算的擬定、預算的執行、決算的查核,綜理各項會計業務,管理機關內部經費等事項。 |
| 地政組 | 辦理土地勘查、協議、土地徵收地價、地上物查估、計算補償費等業務。 |
| 法制組 | 辦理各項法律事務、訴訟、諮詢、調解、及資料蒐集整理等工作。 |
農田水利署資格保留
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向所錄取之管理處申請審查,通過後方能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期限如下:
-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1 年。
農田水利署轉調限制
甄試進用人員於試用期滿後,應於原進用之管理處任職滿 6 年(含試用期間)後始得商調至其他管理處。如中途離職者,嗣後欲回任管理處,亦應先於原進用之管理處,補滿任職年限後,始得任職於其他管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