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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考試導覽職等職階 ─ 公務人員職稱
公務人員職稱職等有那些?公務人員任用的基本原則為何?看完這篇一次搞懂!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公務人員任用程序
公務人員如何任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規定: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發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已無前項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時,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任用法》
Tips:簡任、薦任與委任差別
【簡任】:等級在特任之下,薦任之上,第十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皆屬之。
【薦任】:等級在簡任之下,委任之上,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皆屬之。
【委任】:等級在簡任、薦任之下,第一職等至第五職等皆屬之。
公務人員職稱職級表
公務人員職等職稱有哪些?以我國現行各類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可分為約(聘)僱用人員、軍職人員、教育人員、醫事人員、警察人員、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等,而這些人員在職等職級上要怎麼分呢?以下針對較常見的教職、警察、公務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職務名稱及職等做介紹。
警察人員官等官階 | 公務人員官等職等 | 交通事業人員 | ||||
官等 | 官階 | 官等 | 職等 | 資位名稱 | ||
簡任 | 第十四職等 | |||||
警監 | 一階 | 第十三職等 | 長級 | |||
二階 | 第十二職等 | |||||
三階 | 第十一職等 | 副長級 | ||||
四階 | 第十職等 | |||||
警正 | 一階 | 薦任 | 第九職等 | 高員級 | ||
二階 | 第八職等 | |||||
三階 | 第七職等 | |||||
四階 | 第六職等 | |||||
警佐 | 一階 | 委任 | 第五職等 | 員級 | ||
二階 | 第四職等 | |||||
三階 | 第三職等 | |||||
四階 | 第二職等 | 佐級 | ||||
第一職等 |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現行一般公務人員(常務人員)各職等職稱對照表
常務職待遇福利依其銓敘審定俸級支給,而政務職比照簡任第13職等人員待遇支給。
職等 | 職稱 | 職等 | 職稱 |
第十四職等 | 常務次長 | 第七職等 | 股長 |
第十三職等 | 署長 | 第六職等 | 科員 |
第十二職等 | 司處長 | 第五職等 | 科員 |
第十一職等 | 副司處長 | 第四職等 | 辨事員 |
第十職等 | 室主任 | 第三職等 | 辨事員 |
第九職等 | 科長 | 第二職等 | 書記 |
第八職等 | 課長 | 第一職等 | 書記 |
教育人員職務等級名稱
教育人員職務名稱包括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詳細內容如下:
專科以上學校 | 高級中學以下學校 |
1.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 2.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 3.專科以上學校助理教授 4.專科以上學校講師 5.專科以上學校助教 |
1.中等學校校長 2.中等學校教師 3.國民小學校長 4.國民小學教師 |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介紹
考選部舉辨的國家考試約19項考試,包含公務人員考試、特種考試及各項專技人員其考試,其中最大規模考試為高普考。考選部各項國家考試介紹 | ||||
公務人員高普考 | 公務人員初等考 | 地方政府特考 | 關務人員考試 | 身心障礙特考 |
國軍轉公務人員 | 警察特考(內軌) | 一般警察特考 | 鐵路特考 | 退除役特考 |
司法特考 | 司法官考試 | 調查局特考 | 國安局特考 | 海巡署特考 |
移民署特考 | 外交特考 | 民航特考 | 原住民特考 | 高考一級考試 |
高考二級考試 | 升官等考試 | 交通事業升資考試 | 國際經濟商務特考 | 警察升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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