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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考資格/外交官條件及外交官學歷限制

英語為外交領事人員的基本工作語言,不管在國際會議、談判或簽屬協定時,都會使用到,因此外交特考設有英檢門檻,以符合用人機關需求,英語檢定測驗成績採3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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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算至報名前1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並符合各該等級、考試規定之應格資格者,即得報考。應考人於第一試紙筆測驗通過,經體格檢查合格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外語口試測驗。

外交領事人員資格

類組 應考資格
英文組一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同一種類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英文組二
國際法組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同一種類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其它外文組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同一種類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註:其它外文組,包括法文組、德文組、日文組、西班牙文組、阿拉伯文組、韓文組、俄文組、義大利文組、土耳其文組、馬來文組、泰文組、葡萄牙文組、越南文組、印尼文組。

外交行政人員資格

類組 應考資格
行政組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同一種類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資訊組

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1. 全民英檢(GEPT)。
  2. 多益(TOEIC)。
  3. 托福(TOEFL)。
  4. 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5.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6. 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7.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8. 外語能力測驗((FLPT)。
  9. 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BESTEP)。

※參考:英檢與 CEFR 對照表

外交特考體格檢查

外交特考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語障。
  4. 中、重度肢障。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7.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什麼人不能考公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12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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