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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考 ─ 考試科目
外交特考科目/外交特考英文門檻標準及成績計算方式
外交特考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併採口試與外語口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外交特考總成績計算
外交三等 | 1.第一試占60%,第二試占40%(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各占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2.第二試任一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
外交四等 | 1.第一試占80%,第二試占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2.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
三等外交領事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三等外交領事普通科目
考試等別 | 普通科目 |
外交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比較政府與政治40%) |
三等外交領事專業科目
組別 | 專業科目 |
英文組一 |
◎3.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
法文組 | |
德文組 | |
日文組 | |
西班牙文組 | |
阿拉伯文組 | |
韓文組 | |
俄文組 | |
義大利文組 | |
土耳其文組 | |
馬來亞文組 | |
泰文組 | |
葡萄牙文組 | |
越南文組 | |
印尼文組 | |
英文組二 | 3.外交實務英文寫作(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4.國際公法(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5.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6.國際經濟(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口試:併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 |
國際法組 | 3.外交實務英文寫作 4.國際公法(含條約法) ◎5.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6.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 口試:併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 |
四等外交行政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四等外交行政普通科目
考試等別 | 普通科目 |
外交四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比較政府與政治40%) |
四等外交行政考科
組別 | 專業科目 |
行政組 | ◎3.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4.會計學概要 ◎5.行政學概要 口試:以個別口試方式行之。 |
資訊組 | ◎3.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4.資訊安全與網路管理概要 ◎5.系統分析及設計與資料庫應用概要 口試:以個別口試方式行之。 |
外交特考口試內容
根據考選部「外語口試規則」說明,外語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詳細進行方式及評分標準,請參閱考選部→考選法規項次下的「外語口試規則」)
項目 | 外語個別口試 | 外語集體口試 |
考試方式 | 指個別應考人就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 |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序分別以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及應變能力。 |
考試時間 | 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10至30分鐘 | 每組口試時間30至90分鐘 |
評分項目 | 1.外語表達能力,20分。 2.語音與語調,20分。 3.才識見解氣度,20分。 |
1.外語表達能力,50分。 2.語音與語調,15分。 3.才識見解氣度,15分。 4.應變能力,20分。 |
外交特考英文門檻標準
外特三等 | 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報考英文組一、二及國際法組者,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2以上,報考其他語文組者,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外特四等 | 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外交特考科目Dcard常見問題
Q:外交特考科目考什麼?
外交特考分為二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三等併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四等以個別口試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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