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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考科目/外交特考口試規則及成績計算

外交特考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併採口試與外語口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相較其他公務人員國家考試,外交特考由於語文門檻較高,對通曉特殊語種者的考生來說,是一個很不錯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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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科目

外交領事人員科目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外交領事人員各組口試:併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

普通科目

  1. Ⓞ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30%、兩岸關係 30%、比較政府與政治 40%)

專業科目

應試科目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申論式試題占 75%,測驗式試題占 25%。

類科組別 專業科目
英文組一 ◎3.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4.國際公法
◎5.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6.國際經濟
其它外文組 ◎3.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4.國際公法
◎5.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6.國際經濟
英文組二 3.外交實務英文寫作(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4.國際公法(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5.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6.國際經濟(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國際法組 3.外交實務英文寫作
4.國際公法(含條約法)
◎5.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6.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

註:其它外文組,包括法文組、德文組、日文組、西班牙文組、阿拉伯文組、韓文組、俄文組、義大利文組、土耳其文組、馬來文組、泰文組、葡萄牙文組、越南文組、印尼文組。

外交行政人員考試科目

外交行政人員科目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外交行政人員各組口試:以『個別口試』方式行之。

普通科目

  1. Ⓞ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30%、兩岸關係 30%、比較政府與政治 40%)

專業科目

專業科目皆採混合題型,占分比重為申論式與測驗式試題各占 50%。

類科組別 專業科目
行政組 ◎3.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4.會計學概要
◎5.行政學概要
資訊組 ◎3.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
◎4.資訊安全與網路管理概要
◎5.系統分析及設計與資料庫應用概要

外交特考口試項目

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二試集體口試及外語個別口試,及外交行政人員第二試個別口試,相關的評分項目如下:

口試規則

口試項目 個別口試 集體口試
考試方式 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考試時間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 20 至 90 分鐘。 集體口試每組口試時間一至二小時。
評分項目
  1.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
  2. 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
  3. 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
  4. 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5. 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

外語口試規則

口試項目 外語個別口試 外語集體口試
考試方式 指個別應考人就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序分別以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及應變能力。
考試時間 外語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 10 分鐘至 30 分鐘。 外語集體口試每組口試時間 30 分鐘至 90 分鐘。
評分項目
  1. 外語表達能力。
  2. 語音與語調。
  3. 才識見解氣度。
  1. 外語表達能力。
  2. 語音與語調。
  3. 才識見解氣度。
  4. 應變能力。

外交特考成績計算

外交領事人員

類科組別 成績計算
英文組一及其它外文組
  1. 外國文占 30%,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占 20%,國際公法、國際經濟二科平均成績占 30%,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 20%。
  2.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 外國文成績不滿 60 分,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英文組二
  1. 外交實務英文寫作占 30%,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占 20%,國際公法、國際經濟二科平均成績占 30%,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 20%。
  2.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 外交實務英文寫作成績不滿 60 分,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國際法組
  1. 外交實務英文寫作占 30%,國際公法(含條約法)占 25%,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占 15%,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 30%。
  2.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 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總成績
  1. 第一試占 60%,第二試占 40%(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各占 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2. 第二試任一口試成績不滿 60 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外交行政人員

類科組別 成績計算
行政組
  1. 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2.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 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資訊組
總成績
  1. 第一試占 80%,第二試占 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2. 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 60 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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