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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領事國際法組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外交領事人員各組口試:併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
組別 | 外交領事-國際法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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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兩岸關係30%、比較政府與政治40%) |
專業科目 | 3.外交實務英文寫作 4.國際公法(含條約法) ◎5.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6.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 |
外交領事國際法組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無科系限制的外交領事人員類組,想要穩坐高薪、環遊世界的工作,你也可以,對於語言及文化交流有熱忱的考生,是絕佳的報考選擇。
學歷資格 |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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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全民英檢(GEPT)。 二、多益(TOEIC)。 三、托福(TOEFL)。 四、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五、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六、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七、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八、外語能力測驗(FLPT)。 |
年齡限制 | 18歲以上,45歲以下。 |
體格檢查 | 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語障。 四、中、重度肢障。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七、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外交領事國際法組工作內容
分發單位 | 外交部暨所屬機關(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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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協助外交機構處理與國際法相關的事務,涵蓋外交使團的法律事宜、條約談判、爭端解決、領事保護、國際法律研究等。 |
錄取薪資 | 請參閱«外交特考薪水» |
備註 |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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