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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防治研究所考試科目
犯罪防治研究所考科計分方式:共同科目占總成績10%、專業科目占總成績90%,各科占總成績比例相等。
| 甄試類別 | 犯罪防治研究所 |
|---|---|
| 共同科目 | 1.英文 |
| 專業科目 | 2.犯罪學 3.刑事政策 4.社會學 |
| 複試 | 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 ,為不合格 ,不予錄取 。 |
| 體格檢查 | 所有初試錄取考生依第拾點規定辦理複試體格檢查,以及繳交指定醫院完成之體格檢查表。 |
犯罪防治研究所畢業分發
研究生畢業時,依下列程序分發工作:
(一)警察機關現職人員:
- 中央警察大學畢業者,均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現任警隊員、巡佐等同序列職務人員及現職為行政、技術職務人員,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考取「水上警察研究所」、「消防科學研究所」、「防災研究所」者畢業後內政部警政署不予分發巡官等同序列職務,其餘人員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由該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巡官等同序列職務。刑事警察研究所畢業後,若未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者,視缺額情形適時改以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任用。
(二)消防機關現職人員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不另分發;現任小隊長、隊員等同職級職務人員,依法取得消防分隊長或相當職務之任用資格。
(三)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人員考取「水上警察研究所」者,於畢業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不負責分發;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人員考取者,畢業後回任原職缺。
(四)非屬前三款之各機關現職人員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五)一般全時生不予分發 ,畢業後取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之應考資格(學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