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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特考 ─ 考試科目
民航特考科目/民航特考口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民航特考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共同科目2科、專業科目5科),第二試為口試,其中第一試英語會話為英語個別口試;第二試口試飛航管制科別為英語集體口試,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為英語個別口試,其餘科別為個別口試。
民航特考成績計算
成績計算 | 1.各科別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飛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80%,第二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之,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90%,第二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之。 2.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3.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錄取標準 | 應考人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1.各試有任一科為零分。 2.第一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60分。 3.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60分。 4.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60分。 5.航空通信、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50分。 |
民航特考考試科目
民航特考分二試舉行,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餘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前項第一試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第二試口試飛航管制科別以英語集體口試行之,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其餘科別以個別口試行之。
民航特考普通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民航三等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50%、法學緒論50%)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自112年起,民航特考不再列考公文。
民航三等專業科目
飛航管制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航空運輸 |
飛航諮詢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航空氣象學;5.資料處理 |
航空通信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通信原理;5.計算機概論 |
飛航檢查 | ◎1.英文;2.飛航作業規則;3.航空資訊專業知識;4.航空航行學;5.飛機飛行原理 |
航務管理 | ◎1.英文;2.英語會話;3.民用航空法;4.運輸學;5.航空安全管理 |
適航檢查 | ◎1.英文;2.適航作業規則;3.民用航空器及發動機系統;4.飛行原理;5.航空電子 |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民航特考口試項目
根據考選部「外語口試規則」說明,外語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詳細進行方式及評分標準,請參閱考選部→考選法規項次下的「外語口試規則」)
項目 | 外語個別口試 | 外語集體口試 |
考試方式 | 指個別應考人就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 |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序分別以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及應變能力。 |
考試時間 | 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10至30分鐘 | 每組口試時間30至90分鐘 |
評分項目 | 1.外語表達能力,20分。 2.語音與語調,20分。 3.才識見解氣度,20分。 |
1.外語表達能力,50分。 2.語音與語調,15分。 3.才識見解氣度,15分。 4.應變能力,20分。 |
民航特考科目Dcard常見問題
Q:民航特考人員考什麼?
民航人員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共同科目2科、專業科目5科),第二試為口試,其中第一試英語會話為英語個別口試;第二試口試飛航管制科別為英語集體口試,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為英語個別口試,其餘科別為個別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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