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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考科目及民航口試與成績計算方式

民航人員考試分二試舉行,各試均分別錄取。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餘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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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特考考試科目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英語會話」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 10 至 30 分鐘,其餘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2小時。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50%、法學緒論 50%)

專業科目

科別 專業科目
飛航管制 ◎3英文
4.英語會話
5.航空氣象
6.航空運輸
情報通信 ◎3.英文
4.英語會話
5.航空氣象
6.資料處理
飛航檢查 ◎3.英文
4.飛航作業規則
5.航空航行學
航務管理 ◎3.英文
4.英語會話
5.航空運輸與安全管理
適航檢查 ◎3.英文
4.適航作業規則
5.民用航空器及發動機系統

民航特考口試項目

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餘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英語個別口試),第二試為口試(飛航管制科別以英語集體口試,其餘科別以個別口試行之)。

口試規則

口試項目 個別口試 集體口試
考試方式 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考試時間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 20 至 90 分鐘。 集體口試每組口試時間一至二小時。
評分項目
  1.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
  2. 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
  3. 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
  4. 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5. 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

外語口試規則

口試項目 外語個別口試 外語集體口試
考試方式 指個別應考人就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序分別以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及應變能力。
考試時間 外語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 10 分鐘至 30 分鐘。 外語集體口試每組口試時間 30 分鐘至 90 分鐘。
評分項目
  1. 外語表達能力。
  2. 語音與語調。
  3. 才識見解氣度。
  1. 外語表達能力。
  2. 語音與語調。
  3. 才識見解氣度。
  4. 應變能力。

民航特考成績計算

民航考試各科別依需用名額與各試增額錄取需求,決定各試錄取標準。第一試增額錄取需求,由典試委員會定之。

項目 成績計算
總成績計算
  1. 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 70%,第二試成績占 30% 合併計算之。
  2. 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 80%,第二試成績占 20%合併計算之。
筆試成績計算 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 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
備註 應考人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1. 各試有任一科為零分。
  2. 第一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 60 分。
  3. 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 60 分。
  4. 飛航管制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 60 分。
  5. 情報通信、飛航檢查、航務管理、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 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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