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特考工作內容及民航人員分發與受訓
民航人員的工作任務挑戰性高,以飛航管制而言,工作內容包括航空器在起飛、降落及飛航途中,需經由地面飛航管制人員,利用目視、雷達及其他輔助性自動化資訊裝備,並透過無線電通信,直接提供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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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特考分發與工作內容
民航人員的工作性質核心在於高安全規範與專業協作。其作業建立在嚴格的標準化程序之上,要求從業人員在跨時區、輪班制的高壓環境中,具備高度的專注力、臨場危機處理能力,以及跨單位精準溝通的協調性,以確保空中交通秩序與地面作業的順暢與飛安。
| 科別 | 分工作內容簡述 | |
|---|---|---|
| 飛航管制 | 分發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
| 工作內容 | 飛航管制即為「空中交通管理」之服務,由管制員在航空器起飛、降落及飛航過程中,利用目視、雷達、其他輔助性自動化監視及助導航裝備,經由無線電或數據通信,將相關訊息及指示提供予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 |
| 情報通信 | 分發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
| 工作內容 | 一、負責國內外航空情報資料之搜集、提供及飛航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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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飛航檢查 | 分發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 工作內容 | 對受檢對象之飛航操作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並執行下列監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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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務管理 | 分發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 |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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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航檢查 | 分發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 工作內容 | 對受檢對象之適航作業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執行下列監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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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特考受訓
| 科別 | 訓練期間與訓練機關 | |
|---|---|---|
| 飛航管制 | 訓練期間 | 11 個月 |
| 訓練機關 | 「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 |
| 情報通信 | 訓練期間 | 6 個月 |
| 訓練機關 | 「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 |
| 飛航檢查 | 訓練期間 | 6 個月 |
| 訓練機關 | 「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 |
| 航務管理 | 訓練期間 | 5 個月 |
| 訓練機關 | 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實務訓練」由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辦理。 | |
| 適航檢查 | 訓練期間 | 5 個月 |
| 訓練機關 | 「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 |
民航特考轉調限制
民航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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