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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特考 ─ 分發工作
民航特考工作內容/民錄特考錄取分發單位及限制轉調規定
民航人員的工作任務挑戰性高,以飛航管制而言,工作內容包括航空器在起飛、降落及飛航途中,需經由地面飛航管制人員,利用目視、雷達及其他輔助性自動化資訊裝備,並透過無線電通信,直接提供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民航特考錄取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科別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 |
飛航管制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飛航服務總臺 |
飛航管制即為「空中交通管理」之服務,由管制員在航空器起飛、降落及飛航過程中,利用目視、雷達、其他輔助性自動化監視及助導航裝備,經由無線電或數據通信,將相關訊息及指示提供予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
飛航諮詢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飛航服務總臺 |
負責國內外航空情報資料之搜集、提供及飛航諮詢服務: 1.臺北飛航情報區各機場場站設施及助航相關設備飛航公告之發布,提供航空從業人員規劃飛航任務。 2.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計畫等相關飛報檢核與傳遞作業。 3.臺北飛航情報區航班飛航前及降落後之飛航情報服務。 |
航空通信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飛航服務總臺 |
處理航空通信業務: 1.固定通信服務。 2.行動通信服務。 3.飛航資料監控。 |
飛航檢查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對受檢對象之飛航操作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並執行下列監理作業: 1.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檢定、考驗及檢查。 2.新機構、新作業之航務作業檢定及其後續之監督、檢查。 3.飛航作業、駕駛艙、客艙航路及模擬機之航務檢查。 4.檢視國際民航公約、各項附約及文件之航務相關規定之符合。 5.飛安相關事件調查(有關航務操作及訓練)。 |
航務管理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各航空站 |
1.機場場面安全檢查、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2.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 3.機場之噪音監測及防制等。 4.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5.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 6.航空器異常/危險/失事等事件之查報與處置。 7.停機坪管理。 |
適航檢查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對受檢對象之適航作業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執行下列監理作業: 1.航空器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驗證。 2.適航相關人員訓練及檢定。 3.新機構、新作業之適航檢定及其後續之監督、檢查。 4.航空器維修及改裝作業檢查。 5.檢視國際民航公約、各項附約及文件之適航相關規定之符合。 6.飛安相關事件調查(有關飛機系統及維修)。 |
民航特考限制轉調規定
民航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 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 機關(構)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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