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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特考工作內容及民航人員分發與受訓

民航人員的工作任務挑戰性高,以飛航管制而言,工作內容包括航空器在起飛、降落及飛航途中,需經由地面飛航管制人員,利用目視、雷達及其他輔助性自動化資訊裝備,並透過無線電通信,直接提供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快速導覽目錄

民航特考分發與工作內容

民航人員的工作性質核心在於高安全規範與專業協作。其作業建立在嚴格的標準化程序之上,要求從業人員在跨時區、輪班制的高壓環境中,具備高度的專注力、臨場危機處理能力,以及跨單位精準溝通的協調性,以確保空中交通秩序與地面作業的順暢與飛安。

科別 分工作內容簡述
飛航管制 分發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工作內容 飛航管制即為「空中交通管理」之服務,由管制員在航空器起飛、降落及飛航過程中,利用目視、雷達、其他輔助性自動化監視及助導航裝備,經由無線電或數據通信,將相關訊息及指示提供予航空器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情報通信 分發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工作內容 一、負責國內外航空情報資料之搜集、提供及飛航諮詢服務:
  1. 臺北飛航情報區各機場場站設施及助航相關設備飛航公告之發布,提供航空從業人員規劃飛航任務。
  2. 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計畫等相關飛報檢核與傳遞作業。
  3. 臺北飛航情報區航班飛航前及降落後之飛航情報服務。
二、處理航空通信業務:
  1. 固定通信服務。
  2. 行動通信服務。
  3. 飛航資料監控。
飛航檢查 分發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工作內容 對受檢對象之飛航操作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並執行下列監理作業:
  1.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檢定、考驗及檢查。
  2. 新機構、新作業之航務作業檢定及其後續之監督、檢查。
  3. 飛航作業、駕駛艙、客艙航路及模擬機之航務檢查。
  4. 檢視國際民航公約、各項附約及文件之航務相關規定之符合。
  5. 飛安相關事件調查(有關航務操作及訓練)。
航務管理 分發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
工作內容
  1. 機場場面安全檢查、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2. 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
  3. 機場之噪音監測及防制等。
  4. 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5. 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
  6. 航空器異常/危險/失事等事件之查報與處置。
  7. 停機坪管理。
適航檢查 分發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工作內容 對受檢對象之適航作業評估其檢查需求,建立監視及檢查計畫,執行下列監理作業:
  1. 航空器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驗證。
  2. 適航相關人員訓練及檢定。
  3. 新機構、新作業之適航檢定及其後續之監督、檢查。
  4. 航空器維修及改裝作業檢查。
  5. 檢視國際民航公約、各項附約及文件之適航相關規定之符合。
  6. 飛安相關事件調查(有關飛機系統及維修)。

民航特考受訓

科別 訓練期間與訓練機關
飛航管制 訓練期間 11 個月
訓練機關 「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情報通信 訓練期間 6 個月
訓練機關 「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飛航檢查 訓練期間 6 個月
訓練機關 「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航務管理 訓練期間 5 個月
訓練機關 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實務訓練」由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辦理。
適航檢查 訓練期間 5 個月
訓練機關 「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民航特考轉調限制

民航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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