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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特考資格/民航特考體檢及年齡限制

民航人員因工作的特殊性,須具備一定的體格條件,在年齡上有所限制,以飛航管制類別而言,須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而學歷限制上須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且符合該類別的科系、資歷證明文件等,即可以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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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特考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得應本考試。民航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至遲應於訓練期滿時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不合格者,訓練機關應函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飛航管制應考資格

項目 資格條件
學歷條件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年齡限制 年滿 18 歲以上,35 歲以下者。
體格限制 體格標準限制(有下列情形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視力未達 1.0 以上;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離視力未達 0.5 以上。
  2.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3.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5.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情報通信資格條件

項目 資格條件
學歷條件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年齡限制 年滿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者。
體格限制 體格標準限制(有下列情形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2.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4.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飛航檢查資格條件

項目 資格條件
學歷條件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具航空駕駛資歷證明者。
相關證明 前項航空駕駛資歷證明事項,應包括大型航空器駕駛員機型完訓證明、大型航空器飛行時數累計達 1,500 小時及大型航空器飛航年資達 7 年。
前項所稱大型航空器駕駛員機型完訓證明,係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及歐洲航空安全署(EASA)等核准之訓練機構或航空公司所出具之證明。
年齡限制 年滿 18 歲以上,55 歲以下者。
體格限制 體格標準限制(有下列情形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8。
  2. 辨色力:色盲。
  3.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5.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適航檢查資格條件

項目 資格條件
學歷條件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具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者
相關證明 前項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事項,應包括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運輸類民用航空器機型維修完訓證明,及運輸類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工作年資達五年。
前項所稱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運輸類民用航空器機型維修完訓證明,係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歐洲航空安全署(EASA)等核准之訓練機構所出具之證明。
年齡限制 年滿 18 歲以上,55 歲以下者。
體格限制 體格標準限制(有下列情形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8。
  2. 辨色力:色盲。
  3.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5.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航務管理資格條件

項目 資格條件
學歷條件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年齡限制 年滿 18 歲以上。
體格限制 體格標準限制(有下列情形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2.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4.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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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不能考公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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