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升等考試科目及升等考成績計算方式
關務人員簡任升官等考試採筆試與口試(集體口試)二種方式;薦任升官等考試採筆試,考試題型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申論式試題。
快速導覽目錄
關務升等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簡任升官等考試科目
各類別考試方式,採筆試與口試(集體口試)二種方式。其中筆試成績占 85%,口試成績占 15%。
| 類別 | 應試科目 |
|---|---|
| 關務類 | ◎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關稅法規研究(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4.行政法研究 |
| 技術類 | ◎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3.關稅法規研究(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4.系統分析研究、機械設計學研究、電機機械研究、紡織品檢驗及品質管制學研究、化學程序工業研究、船舶管理及安全研究(包括避碰規則)(限船員)、輪機管理研究限船員)(任選一科) |
薦任升官等考試科目
| 類別 | 普通科目 | 應試科目 |
|---|---|---|
| 關務類 | 1.方案規劃與執行實務 | ◎2.行政法 3.關稅法規(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4.通關實務 ◎5.關務英文 |
| 技術類 | 1.方案規劃與執行實務 | 2.關稅法規(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3.通關實務 ◎4.關務英文 5.系統分析、機械設計、電機機械、紡織品檢驗及品質管制學、化學程序工業、船舶管理與安全(包括避碰規則)(限船員)、輪機管理與安全(限船員)、船舶通訊(任選一科) |
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類別及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115/09/24公告)
為使本考試確實發揮評量效益,符合薦任人員工作所需核心職能,普通科目之評量內容宜有別於初任公務人員考試普通科目之設計,轉而對應更高層次的策略思考、問題解決、危機處理等能力。經徵詢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同意,爰擬具本規則第十二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考量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施行日期已屆,並配合本次普通科目之修正,為使應考人有所準備與因應,明定本次修正第三條附表之施行日期為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
- 二、調整本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各類別普通科目列考「方案規劃與執行實務」一科,現行列考之「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及「國文(作文與測驗)」二科刪除,不再列考,並修正普通科目題型、考試時間、專業科目款次及酌修文字。
關務升等考成績計算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30%,考試成績占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 試別 | 成績計算 |
|---|---|
| 簡任升官等考試 | 筆試成績占 85%,口試成績占 15%,合併計算為考試成績。其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 薦任升官等考試 | 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 10% 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