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更好的用戶體驗,本網站使用Cookie分析和其它追蹤。當您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Cookie技術支援。若您不同意Cookie的存取,可透過瀏覽器的設定選擇拒絕接受Cookie。
更多資訊請參閱《公職王會員服務條款暨隱私權聲明》。

一般警察特考資格/警察身高及警察年齡限制一覽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不限性別,男女皆宜,排除警校體系(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是一般大眾進入警界的最佳管道,警察人員因工作特殊,須備一定的體格條件,在報考資格上有身高、年齡上的限制,在學歷限制上二等須碩士以上學歷;三等須大學以學歷;四等須高中職以上學歷。

快速導覽目錄

一般警察特考資格

一般警察特考,凡中華民國國民,二等年滿18歲以上、42歲以下,三等及四等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即可報考,三等考試需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考試需高中(職)以上學歷,其中報考水上警察及外事警察人員須具有相關證照及語言證明文件。

等別 資格條件
警察二等 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碩士以上學歷畢業。
警察三等 1.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2.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及格者。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警察四等 1.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2.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及格者。
3.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一般警察個別資格條件

類科 內軌三等/外事警察
水上警察
(輪機組)
三等 取得專技航海人員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
四等 取得專技航海人員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
水上警察
(航海組)
三等 取得專技航海人員二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航行員二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
四等 取得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
外事警察 三等 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同一種類英語檢定測驗,選試英語、日語應考人分別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英語檢定測驗

應考資格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1. 全民英檢(GEPT)。
  2. 多益(TOEIC)。
  3. 托福(TOEFL)。
  4. 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5.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6. 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7.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8. 外語能力測驗(FLPT)。
  9. 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BESTEP)。

※參考:英檢與 CEFR 對照表

報考警察年齡限制

警察人員因工作的特殊性,須具備一定的體格條件,因此在年齡上有所限制,各等別限制如下:

等別 年齡限制
警察二等 年滿18歲以上,42歲以下。
警察三等 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警察四等 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報考警察身高限制

2024年8月15日,憲法法庭裁定一般警察特考「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的身高限制違憲。考試院配合判決意旨,與內政部及海洋委員會檢視警察職能,認為身高並非勤務關鍵因素,並決定以其他方式篩選及強化人員能力。為吸引更多人才投身警政、消防及海巡,考試院於2024年12月26日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刪除身高限制,自114年考試起適用,彰顯專業能力優先的精神。

一般警察特考體檢標準

考生須注意考警察身高限制及其他體格規定,第一試錄取後須繳交體格檢查表,檢查項目包括身高、體格指標(BMI)、視力、聽力、辨色力、血壓、上下肢正常、握力及其他相關項目等。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0或超過28.0;女性不及17.0或超過26.0。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2.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3.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4.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5.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6.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0.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2.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3.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