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特考工作內容簡述
一般警察考取後分發至全國警察機關服務,從事維護社會安定的工作,適合個性熱心公益、樂於助人的人。
行政警察人員工作簡述
| 類科 |
行政警察人員 |
| 分發單位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 工作內容 |
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
外事警察人員工作簡述
| 類科 |
外事警察人員 |
| 分發單位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 工作內容 |
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外事警官隊、各縣市外事組)。 |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工作簡述
| 類科 |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
| 分發單位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 工作內容 |
研究犯罪之原因與因素、規劃防治及降低其策略、犯罪矯正。 |
消防警察人員工作簡述
| 類科 |
消防警察人員 |
| 分發單位 |
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
| 工作內容 |
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工作簡述
| 類科 |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
| 分發單位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單位及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各單位。 |
| 工作內容 |
負責警察資訊系統的規劃、開發、管理與考核,推動辦公自動化,確保系統有效運行與發展。 |
警察法制人員工作簡述
| 類科 |
警察法制人員 |
| 分發單位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 工作內容 |
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家戶訪查、外事處理等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事項。 |
行政管理人員工作簡述
| 類科 |
行政管理人員 |
| 分發單位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單位及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各單位。 |
| 工作內容 |
負責犯罪與違序案件偵防的擬訂與執行,規劃、督導警察勤業務,管理警察人事與後勤事務,並強化風險管理與危機應變,確保警務運作與社會秩序穩定。 |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工作簡述
| 類科 |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
| 分發單位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 工作內容 |
交通秩序的整理改善以及交通事故的預防、處理與鑑定等交通安全工作。 |
水上警察人員工作簡述
| 類科 |
水上警察人員 |
| 分發單位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
| 工作內容 |
採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等工作。 |
一般警察特考受訓地點
一般警察二等、三等、四等錄取人員受訓時間與地點。
| 等別 |
受訓時間與地點 |
| 二等考試錄取人員 |
教育訓練22個月,消防警察人員以外各類別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第一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實施,第二階段至消防機關實施實習訓練,第三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實務訓練2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週內實施,合計24個月。 |
|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
| 四等考試錄取人員 |
教育訓練12個月,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執行、「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執行、「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人員研習中心執行,結訓後統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製發結業證書;實務訓練6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週內實施,合計18個月。 |
一般警察特考轉調限制
一般警察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警察人員階級升遷制度
內政部為警察機關最高指導機關,警政署依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設立,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各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亦設有警察局,警察局底下另設有各分局、交通警察隊、刑事警察隊、保安警察隊等,各分局底下設有派出(分駐)所、交通分隊、偵查隊等。
警察階級人事制度(官職分立制)
稱警察人員者,係指依法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現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要義如下:
| 項目 |
警察階級 |
| 性質區分 |
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亦為品位制度之一種,現行警察人員雖分為:行政警察、保安警察、交通警察、衛生、消防、刑事等十種,然其適用則一。 |
| 官職分立 |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職或免官。 |
| 等階區分 |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
| 職務區分 |
警察人員之職稱,依各級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之規定。 |
警察升遷制度
警察人員生涯規劃路徑:
«隊員»➜«小隊長»➜«科員/分隊長»➜«專員»➜«組主任»➜«副隊長»➜«隊長»➜«副分署長»➜«分署長»。
| 項目 |
警察升遷制度 |
| 一線三星警(隊)員 |
依平時工作表現之主官考評及獎懲資績計分排序,再依缺額晉升一線四星職務,另亦可經由警大所舉辦的在職人員考試,錄取後,受訓合格畢業,直接晉升派任二線一星職務。 |
| 一線四星職務 |
除由警大所舉辦的在職人員考試,錄取後,受訓合格畢業,晉升二線一星職務外,如無特殊重大功績(達破格升級要件)便無法再晉升。 |
| 二線一星至三線一星職務 |
依平時工作表現的主官考評及獎懲資績計分排序,或通過警察內部相關職務考試,逐一晉升派任。 |
| 三線一星至晉升三線四星(警監) |
由內政部依職務派任晉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