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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制考試科目/警察法制人員工作與薪水待遇

警察法制-發揮法律長才的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主要建構警察機關整體依法行政環境,促進警察專業執法,提升執法效能,維護警察公信力及精進員警個別警察法規知能,貫徹執行公權力,確保依法行政。和一般其他警察最大的不同是,工作偏向法律類別,還可請調其他機關的法制職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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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制工作內容

警察法制人員主要建構警察機關整體依法行政環境,促進警察專業執法,提升執法效能,維護警察公信力及精進員警個別警察法規知能,貫徹執行公權力,確保依法行政,從事項目包括:

  1. 建立警察法令規範制度,健全法制作業。
  2. 解決警察執行法令疑難,提供法律諮詢。
  3. 研析現行警察法令規範,促進法制發展。

警察法制考試科目

警察法制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因應警消工作的高危險性和高度辛勞,確保錄取人員擁有執行職務所需的適切體能,通過筆試者須進行複試,包含立定跳遠和 1,200 公尺跑走等項目。

應試科目

類科 警察法制(三等)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文 40%)
專業科目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行政法
5.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6.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7.智慧財產權法
體能測驗 立定跳遠、跑走 1,200 公尺
歷屆試題 三等警察法制考古題

複試:體能測驗

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1. 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200 公分以上、跑走 1,200 公尺 5 分 50 秒以內。
  2. 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145 公分以上、跑走 1,200 公尺 6 分 20 秒以內。

前項立定跳遠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二次為限;跑走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一次為限。

警察法制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男女皆可報考,無須役畢,限非警校畢業者報考,無本科系競爭較易考取。

項目 資格條件
特殊限制 1.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者。
2.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學歷資格 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體格檢查 除原住民禮俗或軍人忠貞象徵外,有幫派或色情紋身將影響錄取,及須符合 BMI(男 18~28、女 17~26)、握力 30 公斤、視力及四肢功能等生理標準。
薪資待遇 警察法制人員薪水,請參閱«↪警察人員薪水待遇»。
分發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法制單位,及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單位等。
綁約限制 錄取人員自取得及格資格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體格檢查標準

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 18.0 或超過 28.0;女性不及 17.0 或超過 26.0。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2.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3.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5.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6.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0.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2.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13.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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