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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特考科目及警察體能測驗與及格標準一覽

一般警察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分為立定跳遠及跑走。成績計算方式,但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合格標準,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不予錄取。

快速導覽目錄

二等一般警察特考科目

警察特考二等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普通科目

類科 普通科目
警察二等各類科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憲法與英文(憲法50%、英文50%)

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刑事鑑識人員
(材料及化學物品鑑析組)
3.有機化學
4.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5.有機光譜分析
6.高分子化學與工業化學
刑事鑑識人員
(藥毒物鑑析組)
3.有機化學
4.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5.藥物化學
6.藥物分析
刑事鑑識人員
(影像處理組)
3.物理學(包括近代物理與近代光學)
4.統計學
5.數位訊號處理(DSP)
5.程式設計與資料結構
刑事鑑識人員
(刑事物理組)
3.工程力學
4.工程數學
5.電路學
6.光學
刑事鑑識人員
(生物鑑析組)
3.生物化學
4.分子生物學
5.遺傳學
6.生物統計與生物資訊
刑事警察人員
(數位鑑識組)
3.計算機系統(包括計算機結構、作業系統)
4.資料庫管理與運用
5.電腦通訊(包括無線網路)
6.網路與資訊安全(包括資訊安全技術與應用、資安事件處理)
刑事警察人員
(電子監察組)
3.通訊概論
4.資料庫管理與運用
5.電子學
6.網路工程
刑事警察人員
(犯罪分析組)
3.計算機數學(包括離散數學、機率與統計)
4.計算機概論(包括計算機結構、資料結構、程式設計)
5.資料探勘技術(包括資料庫管理與運用、線上交易處理【OLTP】、資料倉儲【Data Warehouse】、資料探勘【Data Mining】)
6.數位訊號處理(DSP)

三等一般警察特考科目

警察特考三等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普通科目

類科 普通科目
警察三等各類科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行政法
5.心理學
6.公共政策
◎7.行政學
外事警察人員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國際公法
5.國際關係
6.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
7.外語口試(英語、日語)(選試科目)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5.心理學
6.諮商與輔導
7.社會科學研究法
消防警察人員 3.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4.建築防火
5.微積分
6.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7.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資料庫應用
5.資訊管理
6.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
7.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警察法制人員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行政法
5.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6.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7.智慧財產權法
行政管理人員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公共政策
5.行政法
6.人力資源管理
7.安全管理
交通警察人員
(交通組)
3.交通工程
4.工程數學
5.運輸學
6.運輸規劃學
7.交通安全
交通警察人員
(電訊組)
3.通信與系統
4.工程數學
5.電子學
6.電磁學
7.計算機概論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
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輪機管理與安全
5.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6.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7.船舶主機(柴油機)
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5.航海學
6.航行安全與氣象
7.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

四等一般警察特考科目

警察特考四等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普通科目

類科 普通科目
警察四等(消防警察)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警察四等(消防以外)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3.英文

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 ◎4.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犯罪學概要
◎6.刑法概要
消防警察人員 ◎3.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災害防救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
◎4.火災學概要
※5.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交通警察人員 ◎4.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交通工程概要
6.交通安全概要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4.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5.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6.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4.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5.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6.航海學概要

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

一般警察特考各等別第二試為體測驗,其中立定跳遠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2次為限;跑走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一次為限。

測驗項目 及格標準
立定跳遠 1.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200公分以上。
2.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45公分以上。
心肺耐力跑走 1.男性應考人:跑走1,200公尺5分50秒以內。
2.女性應考人:跑走1,200公尺6分20秒以內。

一般警察特考成績計算

等別/項目 成績計算
二等、三等考試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等考試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科目成績乘以10%,其餘科目平均成績乘以70%計算之。
錄取標準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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