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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工作內容
執行員之職務,係基於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等專業法律知能,執行拘提、管收、實施查封及協助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項等,以確保國權債權之實現及國家公權力之實施。
- 在行政執行官督導下,執行有關拘提被拘提人、解送被管收人等相關事宜。
- 由書記官督同查封動產及不動產。
- 由書記官督同拍賣動產。
- 其他有關行政執行官、書記官交辦事項之擬辦及協助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其他執行事項。
執行員分發單位
- 分發單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 薪資待遇:四等執行員薪水約 43,000 元。(薪資包含危險加給,薪資中會扣除預扣所得稅、公保費、健保費、退撫基金或勞退金等相應減項,實際可支取的薪資金額,以分發報到的機關核算為準)
執行員考試科目
執行員考試科目分為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類科 | 四等執行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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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專業科目 | ◎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執行員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法律系本科生大多將目標鎖定在司法官、律師、檢察事務官等類科,因此非本科系者報考,也不用怕落人於後。
學歷資格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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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限制 | 年滿18歲以上。 |
體格檢查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重度肢障。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