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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執行員 ─ 考試科目內容

四等執行員考試科目/執行員資格及薪水與工作內容(含分發受訓)

執行員 ─ 實現法律權威的執行者

渴望親手實現正義,又不得其門而入的你,錄取率居司法特考之冠的執行員是你的最佳選擇。執行是一件重要的功能,無法實現的權利,只是不切實際的權利,唯有政府公權力的介入,行使強制執行,才能使權利實現,因此行政執行是一種高度公權力的表現。「執行員」就是行政執行案件的實際執行者。

四等執行員工作內容與薪水

薪水待遇 約 42,000 元
分發單位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工作內容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工作特色 1.執行員的工作多屬於辦理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等事務性的工作,在所有司法人員中算得上是較為單純。
2.因工作內容,面對人的機會較多,適合個性圓融、活潑外向者報考。

四等執行員考試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在不景氣的環境中,達行員缺額眾多,又沒有科系限制的執行員,是你最佳的保障。

學歷資格條件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體格檢查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優質待遇 執行員除了薪資之外,尚有加班費及出差費可領取。加上出差費和加班費,月薪就比其他行業高出許多。

四等執行員考試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四等執行員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強制執行法概要
備註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2.自112年起,司法人員考試不再列考公文。

執行員訓練計畫(受訓)

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由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實務訓練機關辦理。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學習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課程細目另依課程配當表辦理。
(二)實務訓練:
1、安排至擬任職缺所在之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實習及試辦業務,前開機關應指派專責書記官或執行員輔導之。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訓練津貼 (一)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實際受訓內容,以受訓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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