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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考試科目,成績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單科可保留三年

會計師考試,及格方式原為「科別及格制」,自108年6月20日起,改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各科滿60分即為及格,個別計算及格科目保留期限;對於已有部分科目及格者,於各該科目成績保留期間內,如通過部分科目免試申請,其免試科目與已及格之科目可以併計,所以考生只要通過所有科目,即可取得會計師證照。

快速導覽目錄

會計師考試科目

專技高考會計師考試科目共 7 科,科目除「國文(作文)」採申論式試題外,其餘科目均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中「審計學」、「高等會計學」、「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中級會計學」等 4 科目考試時間為 3 小時,其餘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項目 應試科目 考試時間
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 2 小時
專業科目 2.中級會計學 3 小時
3.高等會計學 3 小時
4.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3 小時
5.審計學 3 小時
6.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2 小時
7.稅務法規 2 小時
歷屆試題 會計師考古題
命題大綱 會計師命題大綱

會計師考試成績計算

會計師考試採「科別及格制」,無須一次通過所有科目。各科目成績分別計算,及格後可保留紀錄。

及格標準

  1. 各科滿 60 分: 各科目成績達 60 分(含)以上者,視為及格。
  2. 國文科特別規定: 若國文成績未達 60 分,但達到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亦視為及格。

成績保留與計算

  1. 保留期限: 科目及格成績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三年。
  2. 成績認定: 成績保留期間內,若選擇再報考同一科目,將以「最後一次」之應試成績為準。
  3. 免試併計: 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前已及格之科目成績,於該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可併予採計。

會計師考試成績保留期限

為了讓考生的權益更有保障,現在會計師考試應試科目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每一科都會分開計算保留期限。如果你已經有幾科及格,在各科有效期限內又申請免試部分科目,那這些免試科目可以跟你原本已經考過的科目一起併計。另外,如果是拿「國外會計師證書」來申請免試的人,為了確保有足夠專業能力,還新增一個條件:必須具備會計師事務所、至少一年以上的查帳或相關工作助理經驗。

及格科目成績保留規定

項目 規定內容
保留期限 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 3 年。
計算方式 各科目分別計算保留期限。
重考規定 於保留期間內,若重考同一科目,則以最後一次應試成績為準。
與免試資格之採計 應考人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前已及格的科目成績,得在該科目保留期間內併予採計。

«範例說明»

會計師考試專業科目共有 6 科,包括中級會計學;高等會計學;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審計學;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稅務法規,考生從 115 年首次應考。

年度/榜示 通過科目 保留期
115 年 10月 中級會計學;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審計學 有效至 118 年 10 月(第一次應考通過)。
116 年 10月 高等會計學 有效至 119 年 10 月。
117 年 10 月 稅務法規;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有效至 120 年 10 月。
118 年 10月 中級會計學;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審計學 第一次應考科目中級會計學、高等會計學、審計學(重新通過),有效期延長至 121 年 10 月。

在 118 年 10 月放榜後,所有 6 個專業科目的成績均同時處於 3 年有效保留期限內(最短有效期為 119 年 10 月的高等會計學)。考生在 118 年成功取得會計師證照。

領有外國會計師證照者的部分科目免試規定

項目 規定內容
適用對象 經考選部認可之外國會計師證照持有者。
應考科目 僅需再考三科:
  1. 審計學
  2.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3. 稅務法規
申請條件 除證照外,須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 1 年以上經驗。

會計師命題大綱

✦中級會計學

一、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

二、財務報表

  1. 綜合損益表
  2. 財務狀況表
  3. 權益變動表
  4. 現金流量表
  5. 財務報表之附註

三、收入之認列

  1. 商品之銷售
  2. 勞務之提供
  3. 權利金
  4. 建造合約(含不動產建造協議)
  5. 顧客忠誠計畫

四、流動資產

  1. 現金
  2. 應收款項
  3. 存貨
  4. 農業
  5. 其他流動資產

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其他營業用資產與無形資產

  1.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與其他營業用資產
  2. 無形資產
  3.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4. 客戶資產之轉入
  5. 服務特許權

六、投資

  1. 金融資產之認列、減損與除列
  2.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3.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4.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5.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6. 嵌入式衍生工具與混合合約(如可轉換證券、附認股權證券與可買賣回證券)
  7. 投資之其他問題(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七、負債

  1. 流動負債
  2. 長期負債

八、權益

  1. 投入資本之變動
  2. 保留盈餘之變動
  3. 潛在普通股與每股盈餘

九、特殊會計問題

  1. 租賃會計
  2. 所得稅會計
  3. 員工福利
  4. 會計變動與錯誤更正

十、財務報導之其他問題與財務報表分析

  1. 財務報表之附註
  2. 財務報表分析

✦高等會計學

一、企業合併之會計處理

二、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

三、有關合併之其他問題(包括:子公司發行特別股、母公司持股變動、母公司之每股盈餘與合併每股盈餘、合併個體所得稅之會計處理、相互持有及庫藏股會計處理)

四、聯合協議之會計處理

五、外幣交易之會計處理及外幣財務報表

六、衍生工具之會計處理與揭露

七、部門別與期中財務報導

八、公司清算和重整

九、總分支機構會計

十、非營利事業會計(不含政府會計)

✦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一、成本觀念、制度與分攤

  1. 成本觀念、習性與流程
  2. 分批成本制度
  3. 分步成本制度
  4. 作業成本制度
  5. 服務部門成本之分攤
  6. 聯合成本之分攤

二、規劃與控制

  1. 預算與整體預算
  2. 標準成本制度
  3. 彈性預算與差異分析
  4. 全部成本法與變動成本法
  5. 成本-數量-利潤分析
  6. 銷貨毛利分析與生產力衡量

三、管理決策分析

  1. 訂價決策
  2. 轉撥計價
  3. 產品利潤分析與顧客利潤分析
  4. 攸關成本與短期決策分析
  5. 資本預算與長期決策分析

四、績效評估與管理控制制度

  1. 作業基礎成本與管理
  2. 責任會計與分權化管理
  3. 存貨管理
  4. 品質成本
  5. 平衡計分卡與績效評估
  6. 薪酬激勵與績效考核

✦審計學

一、審計之功能及基本觀念:

  1.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2. 會計師事務所品質管理制度(含案件品質複核)
  3.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二、查核規劃:

  1. 案件承接及續任
  2. 重大性
  3. 風險評估程序(含內部控制制度評估)
  4. 整體查核策略
  5. 進一步查核程序之設計

三、查核程序之執行:

  1. 證據的取得與評估
  2. 交易循環 (營運流程) 查核
  3. 電腦審計
  4. 審計抽樣

四、完成查核工作及查核報告:

  1. 不實表達之評估
  2. 期後事項
  3. 查核意見類型
  4. 查核報告格式及內容(含關鍵查核事項)
  5. 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
  6. 查核工作底稿

五、其他:

  1. 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
  2. 確信服務及其他服務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一、公司法

  1. 總則
  2. 無限公司
  3. 有限公司
  4. 兩合公司
  5. 股份有限公司
  6. 關係企業
  7. 外國公司
  8. 公司登記

二、證券交易法

  1. 證券發行市場之管理
  2. 證券商之管理
  3. 資本市場與管理體系
  4. 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
  5. 資訊公開(含財務報告之編製、公開與責任)
  6. 不法交易及其法律責任

三、商業會計法(含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資料辦法)

  1. 總則
  2. 會計憑證
  3. 會計帳簿
  4. 會計科目、財務報表
  5.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6. 入帳基礎
  7. 損益計算
  8. 決算及審核
  9. 罰則

✦稅務法規

一、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 總則
  2. 綜合所得稅
  3. 營利事業所得稅
  4. 稽徵程序
  5. 獎懲
  6. 賦稅減免
  7.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8. 國際租稅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1. 總則
  2. 減免範圍
  3. 稅率
  4. 稅額計算
  5. 稽徵
  6. 罰則

三、土地稅法

  1. 總則
  2. 地價稅
  3. 田賦
  4. 土地增值稅
  5. 稽徵程序
  6. 罰則

四、稅捐稽徵法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1. 總則
  2. 納稅義務
  3. 稽徵
  4. 行政救濟
  5. 強制執行
  6. 罰則
  7.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五、遺產及贈與稅法

  1. 總則
  2. 遺產稅之計算
  3. 贈與稅之計算
  4. 稽徵程序
  5. 獎懲

備註

  1. 表列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2. 如應考人發現最新公告版本之參考書目內容錯誤或與當次考試公布之標準答案有不符之處,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提出試題疑義,由本部召開試題疑義會議或專案會議研商,並以學術專業之共識及定論為正確答案。
  3. 審計準則:考試當年一月一日以後發布者,當年不考。
  4. 自民國 101 年起,試題如涉及財務會計準則規定,其作答以當次考試上一年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正體中文版〔包括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The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際會計準則(IAS)、國際財務報導解釋(IFRIC)及解釋公告(SIC)等〕之規定為準。
  5.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施 IFRS9 「金融工具」及 IFRS15 「客戶合約之收入」,IFRS9 及 IFRS15 自民國 107 年起列入考試命題範圍。

註:表列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命題大綱查詢:考選部「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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