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研究所考科/警大研究所考試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
警大研究所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科目依不同系所約3~4科,考生如有任一科目成績零分或缺考者,即使總分達到最低錄取標準,及口試成績未達60分者,均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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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碩士班考試科目
警大二技招生類組包括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消防學系、交通警察學系及水上警察學系等, 各學系考試科目如下:
| 所別 | 應試科目 |
|---|---|
| 警察政策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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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警察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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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防治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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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識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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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管理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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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管理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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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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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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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事警察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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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境警察學系碩士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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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安全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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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警察研究所 (海洋法制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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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警察研究所 (海洋科技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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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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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災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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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碩士班成績計算與初試錄取標準
一、成績計算
(一)各項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各項成績(含總成績)之計算,均取至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二、錄取標準
(一)各所(組)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未達各所(組)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缺額亦不錄取。
(二)依成績計算總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若總分相同時則以專業科目之總分高者為優先,若專業科目之總分亦相同時,則按專業科目分數高低依序錄取。
(三)考生如有任一科目成績零分或缺考者,即使總分達到最低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四)加考科目及格標準:加考科目各科成績均以 60 分為及格,100 分為滿分,其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及格後再按簡章「成績計算與初試錄取標準」之規定錄取。加考科目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三、口試標準
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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