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局特考資格/國安局年齡限制及體格檢查標準
國安局屬於「特殊行業」,負有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責任,因此在報考年齡及身高上有所限制,年齡須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年滿 65 歲者應予命令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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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特考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35 歲以下,並符合各該等級、考試規定之應格資格者,即得報考。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年滿 65 歲者應予命令退休。
| 等別 | 資格條件 |
|---|---|
| 國安三等 |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其中「公職資訊技師」類科,須領有資訊技師證書,且具備領證後於公私立機關(構)任職二年以上之資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
| 國安四等 |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
| 國安五等 | 不限學歷。 |
國安局特考體檢標準
國家安全局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身高:男性不及 155.0 公分,女性不及 150.0 公分。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 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 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什麼人不能考公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12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