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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特考資格/國安局年齡限制及體格檢查標準

國安局屬於「特殊行業」,負有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責任,因此在報考年齡及身高上有所限制,年齡須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年滿 65 歲者應予命令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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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特考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35 歲以下,並符合各該等級、考試規定之應格資格者,即得報考。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年滿 65 歲者應予命令退休。

等別 資格條件
國安三等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其中「公職資訊技師」類科,須領有資訊技師證書,且具備領證後於公私立機關(構)任職二年以上之資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國安四等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國安五等 不限學歷。

國安局特考體檢標準

國家安全局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 155.0 公分,女性不及 150.0 公分。
  2.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 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3.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5.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6. 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8.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9.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10.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2.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13.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什麼人不能考公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12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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